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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
www.110.com 2010-09-02 14:08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个体户邱某做生意在外劳碌奔波,阿芳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放弃了工作,在家管家务,照顾丈夫和儿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钱越赚越多,便嫌弃含辛茹苦照顾家庭的妻子,在外买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给钱养家,不久,邱某提出离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要求补偿;丈夫包“二奶”、遗弃妻儿,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决夫妻财产的三分之二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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