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离婚协议书 >
强词夺理歪解离婚协议书
www.110.com 2010-09-02 14:33

  离婚后的男方凭着自己的“文字功底”,对中的有关内容作了“全新”解释。
   
     闵行区法院认为,汪先生的抗辩与离婚协议本意明显不符,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汪先生协助将约定的一套房屋过户到殷女士名下。
   
     签订协议
   
     汪先生和殷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于2006年3月到闵行区婚姻登记处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双方所育之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儿子任何抚养费用;位于古美路上的一套产权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手续等内容。
   
     离婚后,汪先生却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过户到殷女士名下,殷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汪先生协助办理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强词夺理

   
     汪先生对离婚的事实及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其认为对于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自己有不同的理解——
   
     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房屋“归殷女士所有”,仅是归其居住,并非将产权给殷女士;协议书中所称的“过户”,是将这套房屋过户给儿子,并不是过户给殷女士。因此,他不同意诉讼请求。
   
  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6年3月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后形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认定有效。
   
     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本案所争房屋产权归殷女士所有,汪先生应在离婚后协助殷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殷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汪先生的抗辩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本意明显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