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大使馆处理涉外婚姻的一般方式
www.110.com 2010-09-02 15:17
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与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经居住国法院判决离婚的,如当事人双方对判决无异议,我可不干预。如该判决不违反我的基本精神,当事人双方对该判决又无异议,我也可承认它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书要在我国内执行,应根据我国民诉法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5.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
6.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适当措施。
(三)凡本规定未涉及的较复杂的婚姻案件仍请逐案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审批处理。
(四)办理华侨离婚登记的收费额,可参照1981年5月18日外交部和国务院侨办签发的〔81〕部领二字第222号《关于办理华侨结婚登记收费事》的指示收取。
- 上一篇:申请涉外结婚需提供哪些材料?
- 下一篇:涉外婚姻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相关文章
- ·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 ·涉外婚姻遇法律差异 丈夫合法纳妾妻子无可奈何
- ·涉外婚姻骗局多 韩国反思“KTV式跨国相亲”
- ·韩国新婚夫妇八分之一是涉外婚姻 中国新娘最多
- ·涉外婚姻屡见老夫休少妻 办案法官提醒:年龄差
- ·业内人士曝光涉外婚姻:嫁出国多数不幸福
- ·涉外婚姻遇法律差异 丈夫合法纳妾妻子无可奈何
- ·大连涉外婚姻引发系列问题 结婚5年外国老公丢了
- ·涉外婚姻-----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 ·涉外婚姻的结婚离婚规定
- ·涉外婚姻婚姻商务成咨询热点
- ·涉外婚姻离婚率增高
- ·涉外婚姻离婚率上升
- ·涉外婚姻中关于离婚的有关法律常识
- ·涉外婚姻的资产证明书
- ·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常识
- ·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涉外婚姻财产如何分割
- ·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部门的地址和电话是什么?
- ·涉外婚姻诉讼中,若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居住国法
- ·怎样办涉外婚姻手续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