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乔女士问:我是您的栏目的忠实读者,今天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我是持有十年居留证的华侨,在中国结的婚,现定居法国,拥有几处房产和商业资产,因与丈夫的感情出现了危机,想离婚。我想知道:一、我们双方都不是法籍,是在中国登记结婚,家庭财产采用共有制,如果我们现在离婚,应该在中国办还是在法国办?二、是按中国法律办,还是按法国法律办?三、我们有一个孩子,已成年,对离婚有何影响?望能在栏目中给予答复,谢谢!
律师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对于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中国目前实行的管辖原则是:如果定居国法院以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所属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回国要求中国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有关人民法院受理;对于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他们的离婚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乔女士的婚姻虽是在中国缔结的,她和他丈夫也都是中国籍人,但由于他们已定居法国,所以只有在法国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构才会受理他们的离婚请求。
而从法国法的角度看,法国民事诉讼法对离婚管辖采用的主要是居所地原则。鉴于乔女士夫妇现都定居法国巴黎,他们的离婚案应该可以被巴黎大事法院受理。
从中、法两国的上述规定来看,乔女士的离婚请求应该向法国巴黎大事法院提出。
第二个问题较为复杂。根据国际司法冲突规则,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支配,如果未指定适用的法律,其财产制度将受双方婚后的第一个惯常居住地的国内法支配。据此,乔女士夫妇的家庭财产制度应看作适用中国法。然而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如果夫妇双方的居住地都在法国,离婚适用法国法。但是,法国的判例又强调,立法者如此规定的目的并非要排除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的适用。换言之,像乔女士夫妇这样侨居在法国的华侨夫妻,在法国离婚时原则上应适用法国法律,但也不排除适用中国法律的可能性。后者的适用应有两个前题两个条件,一是应同一外国籍的当事人共同要求,二是该国籍国的冲突法规许可适用。
其实,在夫妻双方未就家庭财产制度签署合同,约定特别的家庭财产制度的情况下,选择中国法或法国法并无多大的意义,因为两国的法定家庭财产制度非常相似。
另外在法国,像乔女士这样拥有房产的夫妇,离婚分家产需要由公证人作成家产清算协议(convention de liquidation matrimoniale),一般都按法律规定公事公办。
关于第三个问题,鉴于乔女士的孩子已成年,离婚时将不存在子女的居住地、权和等问题。但是如果孩子还在读书,经济上尚未自立,离婚的双方仍需要对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作出约定,或由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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