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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离婚规定
www.110.com 2010-09-02 15:39

如果婚姻已达到无可挽救的程度,可向法庭申请离婚。具备以下条件的离婚案,香港法院才予受理:一、提出离婚申请时当事人双方均住在香港,或被告定居于香港;二、女方提出及申请离婚时,必须住在香港,并已在港定居3年;三、妻子被遗弃或丈夫被递解出境,而丈夫在此前定居于香港;四、在香港注册结婚的人士申请的离婚案件。而申请人必须提出以下任何一项的事实去证明婚姻已破裂:一,配偶与他人通奸,使申请人不能继续容忍与对方共同生活;二、配偶的行为,例如虐待申请人或子女、豪赌、吸毒。患有精神病等,今申请人难以与对方生活;三、配偶已连续遗弃申请人达2年以上;四,夫妇双方已分居2年以上并书面同意离婚;五,夫妇双方已连续分居5年;六、刚结婚3年内的夫妇不可申请离婚,除非证明配偶一方的行为或生活极端腐败或如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会导致另-方生活极为困苦。

办理离婚是要经过法律手续的。离婚申请人须提交书及必需的文件或证据,由律师代为填写申请书。有关赡养费及子女教育费、生活费等,应在离婚申请时,一起提出。有关法律程序的查阅及援助,可向法律援助处求助,或往政务处约见法律咨询服务的义务律师,或向私人律师查询。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采用两次复合判决,一般情况如下:一、申请人向地方法院申请离婚;二、若双方同意离婚,法庭会颁发“暂准离婚令”,这是第一次判决--临时判决。若一方反对离婚,须提出理由,双方便需排期聆讯,最后由地方法院法官决定可否离婚;如果判离婚,法庭会颁发“暂准离婚令”。三、有关子女监管权及赡养费的判决:l、如果对子女的监管权及赡养费没有争辩,6星期内法庭可颁发“永久离婚令”。2、如双方对子女的监管权有争议,法庭会下令社会福利署作出调查及建议子女应归哪一方监管。法官会就报告进行高院内庭聆讯,考虑有关情况后,作出判决,接着就赡养费的争议作出判决。判决后,法庭会颁发“永久离婚令”。这是第二次判决,即正式判决,也即是最后判决。如申请离婚双方都没有子女,并分居2年及双方同意离婚则不须开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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