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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处理
www.110.com 2010-06-30 17:06

  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给同居关系下一个准确的概念还真不容易。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为广义的同居关系,像与自己同住的同学、朋友、亲属都属于此范围。显然这不是我们所说的同居关系。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包括这样的情形,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94年2月1日前符合事实婚姻情形的除外);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未婚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等。

  在审判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分为如下几种情形。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人民法院不主动干涉同居关系。一、如果单纯以关系来起诉,一般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一方是有配偶的应受理;二、同时要求分割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三、同时要求解决问题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人民法院处理同居期间和子女抚养的原则。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照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子女抚养比照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的原则的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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