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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审判与思考
www.110.com 2010-06-30 17:06

  我们东成法庭管辖儋州市中北部地区九个乡镇、一个国营农场、两个国营企业。1999年受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44件,占受案总数102件的43.14%,占婚姻纠纷案件总数62件的70.97%;2000年受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74件,占受案总数155件的47.74%,占婚姻纠纷案件总数112件的66.07%;2001年(截止7月30日)受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37件,占受案总数90件的41.11%,占婚姻纠纷案件总数58件的63.79%。

  一、近几年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体会

  通过对非法同居关系案件的审理,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提起诉讼的原告几乎是女方,且大多数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有些当事人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当地有个习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方出嫁以后,不能老呆在娘家。随着年龄的增长,面临着难以再嫁的处境,女方没有办法就提起诉讼。而男方即使认为双方不能结合,也不愿提起诉讼,怕留下抛弃女方的嫌疑,采取拖的办法,以便女方提起诉讼时,以女方不肯嫁给他为借口,向女方索取高额彩礼款。

  (二)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审理比较容易。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发生财产、债权、债务争执,无须查明双方纠纷原因,只要查明是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生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的规定,就可判决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当然在审理中,涉及双方生育子女,存在共同财产、债务,或者一方是患有严重疾病未经治愈的,也要查明双方纠纷原因,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三)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999年我们对这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42件,普通程序审理的只有2件;2000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68件,普通程序审理的只有6件;2001年1-7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36件,普通程序审理的只有1件。

  (四)审限比较短。对此类案件,我们法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顺便送达开庭传票,并询问被告是否需要作出书面答辩,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作出书面答辩,答辩期就不受15天的限制,可提前开庭。若双方当事人住地比较近,我们便就地开庭审理,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五)上诉案件比较少。1999年只有1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00年上诉4件,二审维持原判3件,1件部分维持,部分改判;2001年1-7月上诉2件,二审尚未审结。

  (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彩礼款的返还问题。作为被告的男方不在乎是否解除双方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是看女方返还给他多少彩礼款。如果女方不返还彩礼款或所还的彩礼款不满足男方的要求,往往会受到男方的威胁、恫吓和殴打,甚至受到绑架拘禁。为了处理好彩礼款的返还问题,避免诱发新的矛盾。开庭时,我们先将有关彩礼款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宣读给当事人听,让他们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他们索取彩礼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然后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后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疾病,是否有过错等情况,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除严格按照《意见》第七条适用判决方式结案外,还考虑案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力求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具体操作时,灵活适用撤诉的方式结案。即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庭前、庭中、庭后,如果发现双方有和好可能,且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就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员原告撤诉,责令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这符合新修改的《》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补办登记”的规定。问题是若双方不能和好,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且对子女和财产、债务等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原告要求撤诉,能否根据《民诉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准予撤诉?如果准予撤诉,是否与《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相违背?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及其存在形式

  所谓非法同居关系,在广义上泛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在狭义上专指未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关系。

  (一)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征。

  1、非法同居关系的主体是未婚男女。

  2、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缔结婚姻,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非法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名义和长期共同生活的形式,并为群众所公认。

  4、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既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也有一部分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二)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形式。

  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主要针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关系。如何界定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意见》第1条、第2条、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无配偶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起诉或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三、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原因及危害

  非法同居关系在我们法庭管辖的区域长期存在,并且数量多,尤其在偏远的山区农村,不登记就“结婚”的现象更为突出。

  (一)非法同居关系存在的原因。

  1、仪式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中表婚等旧婚姻习俗在一些人头脑里根深蒂固,群众普遍认为,举行婚礼即取得了社会承认,办不办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关系,这是形成非法同居关系的重要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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