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黄琼 实习生 黄宏晓 通讯员 穗法宣)妻子惨遭丈夫殴打,告上法院却被丈夫反称为“夫妻互殴”,究竟谁是谁非?昨日广东省高院针对出台了最新四项措施(详见本报昨日A19版报道),明确规定降低家庭暴力证据标准,凭施暴方的保证书也可作证。
近日,这起涉家暴的历经两审在广州市中院终审宣判,施暴丈夫写下的保证书成为重要证据之一,成功支持了妻子对丈夫家暴的指控。
据了解,阿梅与阿健(均为化名)于2002年成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7年10月,阿健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其自2007年4月开始因收租问题与阿梅发生口角,并多次动手打人,经民警教育后,阿健保证不再打老婆。尽管如此,双方依然争吵打闹不断,后阿梅向白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诉称遭遇家庭暴力,要求阿健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阿梅主张的家庭暴力,实为双方因争吵激化后发生的肢体摩擦和冲突,为双方不理智行为,故驳回了阿梅该项索赔请求。
后阿梅表示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当日的报警记录、医院出具的放射科报告、病情诊断证明书及救护车出车记录,可认定阿梅当日被阿健打伤的事实。且阿健在2007年10月27日的保证书中也确认其“多次”动手打人的事实,据此可证明阿健在双方存续期间对阿梅实施了持续性,经常性地殴打,已构成家庭暴力。故酌情判定阿健应向阿梅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说案
离婚案三成以上涉家暴
广州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华介绍,去年该院民一庭二审离婚案件400余件,其中30%至40%女方主张遭遇家暴,但最终认定的只有8件。这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且被打方举证意识不强有关。在大部分案件中,女方说:“他经常打我”,却不能举出任何证据。因此,从第一次遭遇家暴开始,受害方就应该着手准备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向妇联、居委等组织的情况反映记录、照片、病例、对方悔改保证、目击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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