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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好处多,分产不明也麻烦
www.110.com 2010-09-02 17:58

  今天的法律讲堂和大家一块探讨一下,关于协议离婚以后,如果发现协议有问题,和一方反悔的时候怎么办?我们还是从一个案例说起,这个案例我们说的是发生在北京郊区的一个案子,男方叫白大虎在1998年的时候要娶亲了,他娶了邻村的一个叫王小妹的嫁到他这儿来,在结婚的时候,白大虎的父亲为他儿子盖了三间大北房,而且给他提供了全套的结婚家具,女方也是带着自己的嫁妆嫁到他这儿,那么婚后他们有了孩子,但是在2000年的时候,白大虎随着其他的朋友上南方去经商,在经商的过程当中又认识了一个南方女子,我们给他起名叫小红,他跟这个小红在南方同居生活,到了2003年的时候,在春节探亲的时候,把小红给带回来了,带回来以后就名正言顺的向他的母亲介绍,这是他新认识的女朋友,而且现在已经怀孕7个月。

  随后白大虎就跟他的妻子协商离婚问题。所以女方看到带回来的这个人就非常气愤,当时两个人就打起来了,说你真是不要脸,你怎么敢这么着往回家带,但是男方说现实情况已经这样了,后来女方说不行,必须要离婚,白大虎说好,要离婚也可以,我一切全让给你,我什么都不要,我的条件就是净身出门,只要你同意离婚就可以了。所以,王小妹心想也好,说那我们就签一份,协议书上说家里的财产三间大北房,还有他们自己在婚后这么多年盖的十间违章建筑,按照农村没有经过审批的建筑,就做一些小买卖临时出租赚一点钱,还有他们除外打工,经营赚回来的一共有20万元,所以两个人就在这儿商量,说谁带孩子,谁去要三间大北房加上这房子,那么钱也都给你们,说你们俩人就一块生活,只要是同意跟我离婚就行了,我现在情况比较特殊。

  王小妹就成全了他了,说好,但是王小妹想,你也不能没有钱,说这样吧,房子什么都归我们,但是我还同意给你十万块钱,你也要生活嘛,你们在一起重新盖个房子,那么就达成协议了,达成协议以后,他们就办理了,这边的离婚手续办完了呢,白大虎和小红又随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开始他们的正常生活,也准备迎接他们的孩子的出生。可是在王小妹这边,生活并不是很平静,过了六个月,有一天,王小妹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个诉状,一个起诉书,起诉书是告她,要求她腾房,告她的不是白大虎,而是白大虎的父亲。那么随后她通过这个开庭,她了解到白大虎的父亲在他们离婚三个月的时候,就把他的三个儿子都给告到法庭了,就说在你们结婚的时候,我分别赠与你们三间大北房,但是你们这些孩子们大了以后,对我一般,现在我要求把这九间房子全都要回来,结果这三个儿子在法庭上,当庭就和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我们同意把房子交回去,可是其他两个儿子实际上没有离婚,所以房子的状况还是维持现状,唯独这一个房子,协议已经给了王小妹的这套房子,等于说现在要求往回要。

  当得到了这个调解书以后,他就依据调解书就把王小妹告了,就说你要腾房,这房子是我的,我要收回来了,现在你要腾房,经过王小妹的再三辩解,法庭也没有能够支持她。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王小妹就想起自己的离婚协议了,这个离婚协议现在出现问题了,我该怎么办呢?她就找到律师,最后律师告诉她说,不是说没有办法,新的《》出台以后,有一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就是在离婚一年以后,如果发现离婚协议有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告诉她以后,她就知道了我还有这份权力,她就向法院又递了一份诉状,要求变更原来的协议书,要求给付对方的十万块钱,我要求拿回来,因为我们现在没有房子住,要求拿回来。

  那么,法院审查以后,认为这里头确实有欺诈行为,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王小妹的请求,然后把这个协议进行了变更,把这个钱要求他返还给王小妹,最后,在这个案子当中双方调解了,男方主动的把钱交回来了。

  但是通过这个案子给我们提出来几个问题。一个就是说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协议离婚,而且协议离婚发生问题以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另外,对提出来的这种变更请求法律有什么规定和限制,这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协议离婚又叫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子女、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达成协议,这个时候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去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你们提出来的这种是否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了适当的处理,对这个形势进行审查以后对会批准你离婚,然后发给你离婚证,我们称说这是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好处在于哪儿呢?就是说这种离婚手续简便,另外在离婚的过程当中,没有人追问你为什么要离婚?也没有人要求你说出离婚当中的一些原因和双方有什么不和不需要说出,所以这对于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消除对立情绪都是非常好的。随着大家观念的改变,所以现在更多的人都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这是好的。那么,这时候也会出现一些什么情况呢?有时候就是一方为了达到目的,那么我告诉你说尽管的给我,我什么东西都不要,然后离完婚以后,再去说,显示公平,再提起诉讼。还有一种,就是双方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说大家见到的最多的,或知道的最多的,就是现在的假离婚,为了要那房子,那么根据这种情况,可能两个人就要做假离婚,这个都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的,在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妨会出现这些问题,但是在这里头,有的时候会由于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水平不一样。

  比如,一方是政策水平或者是级别很高,一方就是家庭妇女,她很难达到她知道的东西他也知道,所以当一方骗一方的时候,另一方就很容易上当,比如说这个案子当中,白大虎向女方说的时候,他就从来没有告诉她,这房子我们没有变更,所以像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双方对于所知道的内容的不平等性,所以法律对于如何进行救济就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也就是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以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翻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受理以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着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时,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对于这个法律救济的途径,我们国家根据不同的时间,我们对问题的不同看法,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一个不同的认识过程。第一个阶段就是1985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男女登记离婚以后一方返回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或者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但是到了86年最高法院又下了一个批复,这个批复就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问题引起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可以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

  到86年就发生变化了,可以受理,但是对受理的内容、范围以及其它都没有做限制。但是到了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就有了一个具体的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里面有三条特别的限制,一个就是时间的限制,这个时间限制指的是一年以内,我们刚才注意听了,是一年以内。双方自愿离婚手续办完以后,一方对财产问题进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个受理时间是一年,而且一年的起算时间是你领取了离婚证次日起一年以内,因为这个财产分割涉及的是一个财产的流转,或一个收益的问题,如果我们把时间弄得过长,就使得这些财产都处在一个不确定状态,这个不确定状态对各方当事人都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法律规定这个时间就是一年,不存在任何的问题。

  第二个限制就是程序的限制。刚才我们说了,这是指的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问题提出异议的,这时候有人会说我们双方是到法院去离婚的,但是我们在法院也走的调解程序,我们现在在法院有这种情况,我们去了以后,我们双方对财产问题没有争议,我们就跟法院说,我们其它问题没有争议,我们就离婚,只要同意我们离婚其它的我们有一个协议搁在里头,你审查一下这个事情就过去了,原则上来讲,法院基本上也是不干预的,对于你们达成的离婚协议原则上是不干预的,所以这时候也有一种程序,就是在法院的经过调解结案的这么一个情况。

  但是我们这儿讲的程序,只限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不适用于在人民法院这种调解结案的程序,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这里头有一个问题,我们从表面上看,好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手续,和到法院办理的这种调解结案手续好像是一样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根本的问题不一样,在婚姻登记机关我们去提出来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做实质性审查的。

  也就是说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只要求审查是否愿意离婚,财产和子女是否已经做出安排。他只是问这么几项,问这几项就说是不是愿意离婚,这是双方要答复的。我再审查的就是看看你们有没有协议书,至于这个协议书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在欺诈的情况下,还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他做不实质性的审查。所以说,对于这个协议来讲,我们就不能保证它是合法的,或者说不能保证它所有的内容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相反的来讲,我们说在法院离婚,虽然达成的也是调解协议,也是出的调解书,但它就不同了,因为这是经过了法官的审查,法官是问过了双方的意思表示。那么,这时候做出来虽然也是调解协议,但它是经过法官审查,我们可以认定为是经过国家司法机关审查以后做出的。所以,我们这个程序是不适用于在法院离婚调解结案的案子,这是属于第二点,关于程序上的限制。

  第三点是关于内容上的限制,说我提出这个请求反悔的时候,我对内容限定了一些什么样的内容,是有严格规定的,这条法律规定说: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着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在订立协议的时候,有这种欺诈和胁迫的情形才予以支持。为什么在这儿却不提显失公平这个问题,或者在这个问题上要严格限制,这是为什么?我们在这儿也做一下分析,就是在审查实体内容的时候,这个规定是特别强调,显失公平是不轻易认定,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审查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和审查其它的合同,就是民事合同是不一样的,我们说审查其他的合同我们可以用公平、公正、等价有偿来做一个唯一的审查的标准,因为你必须等价有偿,这是民事交易或者合同交易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然后,这时候我们可以看,你不等价有偿的时候肯定是显失公平的,但是在离婚的协议当中就不一定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有过夫妻名分,有过感情经历,有过共同生活的一段过程,而且双方之间还有孩子,他们除了这种纯粹的利益关系以外,还很多的时候掺杂了很多感情的成分在里头,也就是说有的时候再分配财产的时候不是按着公平,完全有时候出于一时的冲动,或者带有其它因素,或者感激,虽然感情没有了,但是我也感激你这么多年为我养了这个家了,为我生了这个孩子了等等等等,可以,那我就把财产给你了。它有很多其它的因素在里头。所以,对于这种分割,我们不能认为他(她)没有财产,他(她)的财产多,那么就显失公平,不能用这样的方式来认定。所以,对于当事人随便提出来的,就说我认为显失公平,用这一条提出说要求撤销和变更主张的时候,法院一般的情况下是不会认定的。

  第二一点就是乘人之危,怎么理解乘人之危?乘人之危在法律上给它界定,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但是在婚姻这个问题上,有任人唯是把一方急于离婚,就是说我是为了急于离婚,那么我把财产做出了让步,他认为你对方就是乘人之危。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只强调乘人之危是指只有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掩护人不力的情况下,迫使对方达成的明显损害其原配偶合法权益的协议行为,认为是乘人之危。所以在规定上来讲,一个显失公平不轻易认定,乘人之危也是是十分谨慎。

  还有一个观点就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也不作为,支持当事人申请变更和撤销的理由,这个重大误解法律上规定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比如说一个东西,我认为它就值,因为你不懂业务,你不懂它的实际价值,你就认为这东西可能就一百块钱就买了,实际上很小的一个东西可能一万块钱才买到,这是双方之间的误解。但是在家庭这个问题上,这种重大误解应该说是不容易存在的,所以像这种情况一般不作为支持的理由。

  我们把这几点剖开了以后,实际就剩下欺诈和胁迫。我们回到这个案子上,其实我们也看出来,对方其实这里头有重大的欺诈行为,也就是说他隐瞒了真实情况,又使对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我们认为他有欺诈的行为。这是说在内容上严格限制。

  在这儿我们还顺便要提一下,协议离婚以后还会有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就说我们不对内容反悔,双方协议达成以后,双方都承认,但是有一方不履行,这种情况经常碰到,有人可能要问,我们协议离婚了,现在已经都半年多了,他也不给我财产,我怎么办?这个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方不履行的时候,另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将协议离婚的内容经过法院的审理,用法律的方式给它出一份判决书,那么,你就可以依据这份判决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因为登记机关只做的是形式要件的审查,它不对实质问题进行审查,所以我们法律上只讲达成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有约束力,协议一旦达成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你应该去履行,但是我们不说达成的这个协议就是合法的,我们没有这么讲。

  所以,当发生争执的时候,还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不管是一方不履行也好,还是说我们要求变更或者是撤销协议内容,它的前提都是一年,这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时间效力。

  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有一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先生有过错,但是她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还可不可以再提出来在这次司法解释二当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离婚法第46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这个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以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当你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着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和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具备这几种清醒的时候,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有过错一方要给予损害赔偿。根据这个情况就应该说你在一年之内是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但是不管你提出损害赔偿的时候怎么样,一年之内你提出来的时候,你还要有充分的证据。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双方当事人离婚了,离婚以后,女方就听说男方又结婚了,跟男方聊天的时候就问他,说听说你又结婚了,男方说是啊,你是来恭喜我吗?我不但结婚了,而且我的新媳妇儿都怀孕六个月了,这时候他说者无心,实际女方把这些都录下来了,女方说这么说你早就跟人家同居了,你这不是等于说是重婚吗,我们还没离呢?你怎么就和人家在一起了,他说那都是过去的事了,简单的几句对话,女方拿着这个就去起诉他了,他等于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前一个婚姻没有解除,后又和他人同居生活,这个时候法院依据这个录音,又判决支持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给予这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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