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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
www.110.com 2011-02-16 13:05

离婚登记告知单

  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已

      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导方缝厦I太l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瘩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祝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真实、有效;

      7、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无精神疾

      病)。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

      4、自愿;

      5、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房产分割协议者请带好房屋证件

      (原件l。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咆。离婚登记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登记程序:

      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

  八、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登记条件

      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

      告知理由。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离婚登记工本费10

  元,对。

  十、投诉监督:

      离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

  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投诉、举报。投诉

  电话:63214261。

  善意提醒:①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二寸同底色免冠单人照

      片二张。

      ②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均需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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