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借赠不明 子女离婚牵连父母
www.110.com 2010-08-31 16:57

 
  记者日前在基层法院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在离婚案件纠纷中,因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过程中的借赠关系不明确引发的财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不少父母因此卷入到子女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

  借钱就要打借条

 
  2003年2月,家住铁东区的王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王的父母为了给儿子置办房子,拿出省吃俭用积攒的20万元交了首付,将房屋产权证写在了儿子和儿媳的名下,并协议由小夫妻一起归还贷款。今年5月,王、赵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赵女士提出要分割房产。王父此时要求儿子归还20万元,并要求赵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贷款责任。因互相间多次协商无果,王的父母便将儿子、儿媳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由于王的父母在借钱给儿子时没有打借条,又是给付现金,无凭无据,法院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故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王父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很多父母都错误地认为,自己在购买房产过程中出资了,就对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但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看作房产所有人。换句话说,只有在有各方共同签字的书面产权约定时,父母出资才能作为享有产权份额的凭证。

  产权证上留下名

  高先生与李女士1996年结婚,1998年1月生有一子。1998年,两人与高的父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一套,考虑到家庭和谐等因素,房产证只写了高先生与李女士的名字,高的父母并没有写入产权证。2003年6月,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要求房产应当作为他们以及高的父母四人共有。高先生当庭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一份购房协议,大致内容为:原告与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一套,高出资10万元,其父母出资10余万元,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该房屋产权证上写明为高先生、李女士,但实际权利人还应加上高的父母。李女士承认原告父母出资事实,但却认为是赠与,不为借贷。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变动采取公示主义,并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所有权自然也应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即只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此,法院对高先生提供的协议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虽然生活当中这种情况非常多,家庭和谐也非常重要,但和谐的前提一定要法律做保障。为此,如果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最好能在产权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者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并保存好银行汇款等相关凭证,这样对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较有利。

  赠款要明确指向

  去年7月,贾先生夫妇为儿子筹办婚事时,订购一套住房,并交付1万元定金。媳妇娶过门,贾先生又替儿子、儿媳付新房的首期款6万元。谁知,结婚还不到一个月,贾先生的儿子就提出离婚,于是,小两口为新房归属争得不可开交。贾先生的儿子认为,这套房子的定金与首期款是自己父母支付的,房子理应归自己所有;但其妻却认为,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且婚前只是交付定金,首付款是结婚后父母交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

  法院受理后认为,父母完全出资并将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将财产指向一方,法院据此判决该房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法官提醒:夫妻婚后,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在交给孩子使用后不会发生价值贬损,建议赠与孩子时,明确指出该赠与是给孩子个人的。

  新闻策划 首席编辑 赵晓燕

  新闻采写 陈力凯 实习生 吴楠 记者 王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