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离婚后不能随便更改孩子姓名
www.110.com 2010-08-31 16:57

 
  父母离婚,小钱归母亲抚养,父亲则负担费5万元,可父亲在支付了2万元后,剩下的3万元却迟迟未付,原因是小钱母亲“把孩子的姓给改了”。失去抚养费的小钱把父亲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不支付抚养费是错误的,而单方面更改孩子的姓是不合法的。
  6年前,小钱父母离婚,5岁的他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则负担孩子抚养费5万元,并约定分别于2002年底及2003年底前分两期支付。去年12月5日,小钱因长时间未收到父亲钱某的抚养费,将他告上了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余款3万元。
  钱某认为,自己不支付抚养费是有原因的,因为前妻杨某将儿子的姓氏改钱为杨,并且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对儿子以“杨某某”称呼。这让他觉得很恼火,毕竟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杨某怎么能单方面更改儿子的姓氏呢?
  但是小钱的母亲杨某表示,她并未对儿子户口本上的姓氏进行变更,她在日常生活中对儿子以“杨某某”相称是自己的权利。
  法官问小钱,小钱说:“我现在搞不清楚自己究竟是跟爸爸的姓,还是跟妈妈的姓。”
  法官认为,根据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一旦确定姓名后,在孩子成年前,未经父母亲双方同意,无论哪一方都不得随意变更孩子的姓名,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更改了孩子的姓氏,因无法在户口本上进行变更登记,还是会给孩子日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麻烦,也可能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使其觉得左右为难。
  最后,经法院调解,钱某同意在今年内分两期支付儿子剩下的抚养费。
来源:青年时报作者:通讯员 凌碧波 孙朝霞 时报驻宁波记者 章绍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