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抚养权 >
7龄童接受单身父亲封闭教育 母亲夺抚养权败诉
www.110.com 2010-08-31 16:57

  一名近8岁的男童经过失业的单身父亲侯波两年多的封闭式家庭教育,能够通读《三国演义》,看懂China daily(中国日报),但因侯波一直拒绝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而前妻王育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的(本网9月7日曾做报道)。在家教育是否“违法”?孩子是否有权在家上学?此案引起众多媒体关注。今天下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孩子的抚养权仍然归父亲侯波,但侯波要尽快联系有关部门将孩子送到学校读书。

  法院认为,对于离婚后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明明自2004年6月至今在侯波的自行教育下,英语、汉语的阅读能力确实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超越于同龄人的成绩,本人表示“以读书为乐”说明孩子与父亲感情关系的融洽,而明明在与外界的接触中,除表示“不愿意与王育共同生活”外,其他天真、快乐之行为表现与同龄儿童无异。因此,无法证明王育关于明明身心健康受到侯波不良影响的主张成立。关于王育认为侯波的精神状态有问题,因王育没有证据证明后面患有法律上规定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精神疾病,故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侯波虽无直接的工作收入,但其亲属能够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以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因而不存在对被抚养人不利的状况。因此,法院对王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明明的是否必须要到学校上学的问题,判决书做了这样的认定: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却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文化课程只是义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义务教育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家庭、学校应当是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据此,明明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既是其享有的权利,又是被告侯波应尽的法定义务。侯波应当尽快解决明明的入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审判书中提到:目前经法院做工作,侯波表示同意送明明入学,并与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联系。

  对这个判决结果,一家三口表现各异:王育明确地表示要上诉;侯波则积极接受记者采访,就自己因材施教培育出的“非凡少年”的经验与心得侃侃而谈,称若干年之后,中国的教育必将为家庭教育敞开一扇大门,并表示让记者实名刊发报道,照片也不用处理,直接刊登。明明面对记者的镜头,则表现的非常兴奋,他对自己的母亲嗤之以鼻:“她是对着记者装可怜!我不愿意与她一起生活,她只会害我!”当王育要求与明明合影时,明明无比厌恶地拒绝了妈妈并且很快地跑开,绝望的王育掩面放声大哭。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