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探望权 >
行使探视权应考虑孩子健康
www.110.com 2010-09-02 11:00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许某于2002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姗姗,现已两岁半。2005年11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姗姗由父亲许某抚养,母亲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张某可探视孩子但需提前联系许某。今年6月,张某要求许某将孩子送往指定地点进行探视,许某因孩子健康问题未答应张某的要求,为此,张某诉至法院,提出每周探视孩子一次,且要将孩子接走共同住一段时间。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

  法院认为,姗姗系原、被告,双方虽已离婚,仍为其法定人,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不应以婚姻的解除而消失。现双方协商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