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少或者中止给付的相关法律
www.110.com 2010-08-31 1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文章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的法律规定
- ·一定情形下父母可以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 ·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给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解释
- ·关于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直接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离婚拒绝直接抚养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协议轮流直接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
-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
-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 ·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具体处理
- ·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制度的探讨
-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
-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