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费 >
要求增加抚养费
www.110.com 2010-08-31 17:58

要求增加抚养费 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名两岁的女婴,在父亲的下,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增加抚养费。昨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婴小芸的诉讼请求。
朱纲与吴春花2001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03年2月17日生下一女小芸。后朱纲与吴春花因感情不合,于2004年4月协议离婚,婚生女小芸由父亲抚养,吴春花用共同财产应得份额抵作了小芸的抚养费。
在朱纲与吴春花存续期间,小芸就患有甲状腺功能低下。父母离婚后,小芸每年去医院复查一次。2005年3月9日,在朱纲的监护下,小芸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生母亲吴春花推向被告席。小芸诉称,父母离婚后,她跟随父亲生活,现在她快要上幼儿园了,看病也需要费用,她的父亲是一名公务员,工资除去必要开支外已所剩无几,对她的抚养费用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故要求母亲增加抚育费4.6万余元。
年仅两岁的女儿将自己告上法庭,大大出乎吴春花的预料,她辩称,离婚时她已支付抚育费,婚后共同财产已归朱纲所有,朱纲有正式工作,而她在蛋糕房打工,月收入不足400元,且不固定,现在孩子的病已治愈,并不需要增加抚育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虽有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但在目前情况下,原告小芸既未就诊,又未上学,同时其父有固定收入,而其母无固定收入,前者抚养能力显然强于后者,且吴春花已支付过抚养费,足已维护其目前正常生活,现小芸要求其母增加抚养费尚无必要,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要求增加抚养费 要求增加抚养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