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诉邹逃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8-10 14:12
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59元,其他诉讼费用212元,合计人民币1271元,原告黄浩负担596元,被告邹逃平负担67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抵作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待执行时由被告径向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长 陈正民
审判员 熊国民
审判员 白利利
二00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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