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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行为规范
www.110.com 2010-08-09 17:48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的道路通行规范作了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各行其道是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

  (二)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通行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除应遵守“红灯停、绿灯行”一般规定外,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1、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2、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绕中心点大转弯);4、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此外,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应当遵守上述1、2、3项的规定外,《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还专门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三、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对原有的“非机动车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须下车推行”的规定作了修改,《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四、非机动车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一样,也存在一个合理的承载限额,一旦超出这一限额,将带来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为此,《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五、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停车秩序一直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由于目前非机动车数量庞大和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非机动车随意停放现象比较普遍。停车秩序是交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地方,必须在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并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随意停放;未设停放点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选择合适的地点停放,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六、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多种“适驾”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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