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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www.110.com 2010-08-09 17:48

  所谓“”是指以动车装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这里所说的动力装置是指以机械、电力等动力为车辆驱动或牵引的主要动力来源,而区别于以人力或畜力为驱动力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是指能够驱车上路的,有实际交通运行意义的车辆,而区别于那些不能上道路行驶或者作为观赏、收藏、实验等车辆。不能上道路就不参与的运行,也就自然排除在本法调整的对象之外。另外,本项在车辆的功能上作了三个方面的解释。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车辆的主要功能列举的,这些功能主要包括:供人员乘用、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供人员乘用的车辆,是指那些各种的客车,包括各式的大小客车,也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乘坐的交通工具。用于运输物品的车辆,是指各种类型的专门运输货物的大小货车。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是指各种在道路上从事专项工作的特种车辆。如各种工程车,包括电力部门进行电路查修工程的车辆、消防部门使用的各种用于救火的车辆、道路管理部门为保护道路进行清洁或洒水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进行划线作业的车辆、建筑施工使用的各种车辆等。另外,所谓“轮式车辆”,主要是指以车轮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以区别那些以履带或汽垫运行形式的车辆。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就是那些以履带或汽垫作为运行形式的车辆或载体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机动车范围,也就不具有上道路行驶的主体资格,不属于本法调整的对象。

  所谓“”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本项关于非机动车的范围的划定与本条第三项机动车的范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车辆的驱动来源是人力或畜力。人力驱动是指以人身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自行车、自行三轮车、手推车等。畜力驱动是指靠牲畜的牵引所赋予车辆的力来驱动车辆的运行。这些车辆包括马车、牛车、骡车、驴车等。另外,本条还规定了那些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也划入非机动车的范围。我们前面说过,从严格意义上讲,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标准,是以是否以机械动力作为车辆的驱动车来划分的。那么本项中为什么还将那些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定为非机动车。这里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的道路交通的设计一般遵循人车分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的原则。理由是尽量做到各行其道。这也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机动车道是专供那些设计时速高的车辆行驶的。特别是随着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车辆性能良好、设计时速高的车辆不断大量涌现,对道路的通行状况,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如何实现着重点的高效能利用,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而那些虽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由于其设计时速低,质量小,不能够在机动车道上实际相对较高速度的行驶。并且如果允许它们驶入机动车道行驶,还将会影响其他机动车辆的相对高速度的行驶。那样将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高效能利用,同时也就会造成道路的浪费。将这些车辆划定为非机动车的第二个原因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体现在以人为本原则的各个方面。追求高效率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特别是那些方便人们出行的各种轻便的交通工具,如双轮站式电瓶车、电动自行车等,越来越多地被人们采用。非机动车的机动轮,也是一种更好地提高效率的趋势。而这种趋势是不能忽视的,也是不能在道路交通的设置方面加以阻拦的,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限制。所以,必须要对车辆作出硬性的划分标准。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都较小的,但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一些交通工具划定为非机动车也是考虑到这类车虽然也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但由于其时速低、质量小,不具有一般机动车的危险性,所以纳入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也符合安全畅通的原则。所以说,这是一个法律意义的划分和定义,而非物理学方面的区分。这样规定同时也为车辆的生产部门提供了一个技术性的参照指数。这类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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