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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交办关于陕西省
www.110.com 2010-08-09 11: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交办制订的《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省工交办)

  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以下简称《条例》)对铁路线路、铁路运营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都做了全面规定,明确了铁路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和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条例》的宣传和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条例》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关于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一)铁路地界内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划定。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三)铁路地界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划定方案为: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

  4.其他地区为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四)铁路企业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对符合《条例》规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给予划定确认。

  二、关于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一)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由铁路部门主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和防护设施的设置,由铁路部门按照铁运函〔2005〕116号文件规定具体负责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A、B桩)受法律保护,其维修、养护工作由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或迁移。

  (三)各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部门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标桩和防护设施的设置工作。

  (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的变更问题,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在埋设边界标桩的过程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部门,避免出现纠纷。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违反《条例》规定,从事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活动。

  凡跨越、穿越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建设工程,应与铁路部门进行协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构筑物的高度、宽度、深度等限界尺寸,应满足铁路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可与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六)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桥梁、隧道等各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和非法行为的清理与整治工作。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须立即拆除和清理,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的,要制订计划限期拆除和清理。线路和桥梁两侧、车站及周边、隧道上方等200米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原已修建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的须立即拆除、搬迁;铁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应采取措施保障铁路行车安全。影响铁路安全的采砂、采石场、采矿场,要立即停止采砂、采石、采矿及爆破作业。拆除和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七)铁路部门按照铁运函〔2005〕239号文件规定,在不属于铁路地界的合适地点设立铁路线路和桥梁安全警示、保护标志、防护设施,以防止违反《条例》禁止性行为的出现。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明确执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部门,清理废止与现行《条例》有冲突的有关文件,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指定有关部门与铁路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检查监督和制止工作。

  (九)凡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安全警示牌、保护标志,防护设施和边界界标桩等的设置过程中,如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县(市、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三、关于做好道口和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工作的通知》(铁办函〔2005〕347号文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与西安铁路局共同做好铁路道口警示标志的移交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当地人民政府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予以批准的,由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部门负责维护。西安铁路局已对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净空不足5米的,设置了限高防护架和限高、限行标志,地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标志进行维护,在道路建设时下穿铁路桥梁、涵洞,净空不足5米的,均应按照标准设置限高防护架和限高、限行标志,费用由道路建设部门承担。

  (四)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张贴通告,教育机动车司机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时,限高、限行、限宽规定,不得冲击限高防护架。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进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西安铁路局已按照交通部、铁道部联合下发的铁运函〔2005〕978号文件,对公路与铁路等高或公路高于铁路的并行路段,设置了防止汽车冲入或坠入铁路的防护设施,这些设施要交由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尽快办理交接事宜。

  (六)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七)道路交通流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不应再设置铁路平交道口,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置铁路立体交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尤其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设施应根据交通部和铁道部联合下发的铁运函〔2005〕978号文件要求,按有关公路技术标准、规范的最高防护等级设计并实施。

  四、关于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爱护铁路的宣传教育,按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履行社会公众应尽的义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应积极配合铁路管理部门处理,尽快恢复行车,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杜绝各种违反《条例》行为的发生。

  在《条例》贯彻过程中,对未涉及到的问题,请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配合铁路部门及时协调处理,确保《条例》在我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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