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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劳动部关于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
www.110.com 2010-08-09 1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局(委、办)、劳动局,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双重领导企业:

  现发布《港口煤尘防治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港口煤尘防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煤尘危害,保护港口煤炭装卸作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煤码头作业和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的煤码头工程。

  第三条 煤码头各作业点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2006-84)》(附录一)的规定;室内操作间的煤尘浓度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附录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必须结合职业安全卫生评价进行防尘除尘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对选址、总体布局和装卸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防治煤尘的需要。

  第五条 对现有煤码头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把煤尘治理列为改造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煤码头装卸工艺和设备选型,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优先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低污染的工艺和设备。

  第七条 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篇章,设计内容中有关防尘除尘设施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及施工安装等,应在该工程中统一安排。[3

  第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煤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所在地劳动部门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 已批准建设的煤码头工程,其防尘除尘等劳动保护设施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 除尘措施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 各作业场所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作业特点采用湿式或干式除尘措施,有效地控制煤尘浓度。

  第十一条 码头建设应考虑防尘用水的水源情况。湿式除尘,除利用自来水、天然水外,还应积极考虑综合利用废水污水处理后使用。

  第十二条 寒冷地区的港口,必须对防尘供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地下管道必须埋入冰冻线以下,并应进行防腐处理。露天管道须有保温措施。所有管道和供水槽应有排空装置。喷枪及喷嘴部位除配备排空装置外,还可采用加热保温、压缩空气吹扫等装置。严寒地区的港口应对蓄水池进行防冻保护。

  第十三条 为有效防治煤尘,保证煤炭质量,湿式除尘的供水、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喷洒装置所供水的水质应达到《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2015-89)》(附录三)的要求;

  (二)一般宜配备水池和泵房等专用给水系统,保证喷枪、喷嘴的喷洒压力;

  (三)专用给水系统应由控制室或泵房控制,供水状况要有明显的标示。

  第十四条 堆场喷枪的设置和喷洒方式应根据堆场面积、煤堆的形状、煤种、煤炭粒度分布、煤炭含水量和气象等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有条件的港口可通过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代化管理。堆场喷枪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耐高水压,分散性好,不易损坏,喷洒性能适应堆场面积和堆高的要求:

  (二)抬升角度、设置位置和高度能够满足堆场的最佳覆盖率;

  (三)设有自动控制的喷洒系统应同时配备现场手动控制装置。

  第十五条 喷嘴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喷嘴应安装在各类装卸机械的产尘部位;

  (二)喷嘴须耐高水压、雾化效果好、不易堵塞和损坏,嘴喷类型、安装数量、设置方式和角度、喷洒压力及喷洒量应针对不同装卸机械的起尘情况和喷洒抑尘效果选择使用;

  (三)喷水系统的开启与关闭,应能由装卸机械联锁控制;

  (四)装有喷嘴的装卸机械应配备有效的供水装置,如固定式取水槽和卷筒式取水管等。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水冲洗的作业面应设有供水点,通过适当的软管和喷头进行冲洗。

  第十七条 采用湿式防尘方式时,宜配备相应的化学抑尘剂添加装置,用于特殊的疏水煤种和长期堆存煤炭的防尘。

  第十八条 对含水量有特殊要求的煤炭,在不宜采用足量喷水或注水法抑尘时,可采用干式除尘法或化学抑尘法等措施。

  第十九条 采用注水防尘技术时,应解决含水量的控制、注水深度、注水均匀性等技术问题。

  第二十条 采用封闭方法防尘,必须在装卸流程中设有铁器检测和分离装置,防止煤炭中夹带的金属损坏封闭装置和其他设备。

  封闭设施的煤炭进出口必须设置橡皮防尘帘,防止煤尘逸出。

  第二十一条 大型封闭设施中应采用有效的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中的除尘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除尘器应配有防噪声、防振动设施;

  (二)袋式除尘器中的布袋应选用疏水型滤料,防止在处理湿度大的煤尘气流时失效和损坏;

  (三)采用洗涤除尘器时,必须配有煤污水处理系统;

  (四)采用静电除尘器时,必须使用取得国家防爆许可证的静电除尘器。

  第二十二条 煤码头宜设防护林带,以降低自然气候条件对堆场和作业区起尘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有煤尘作业的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 装卸工艺中的防尘对策

  第二十四条 翻车机卸煤易于控制煤尘,装卸量较大的港口可优先选用。使用翻车机应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一)翻车过程中应同时从不同部位喷水抑尘;

  (二)翻车机下部、给料机和受料皮带机均需设置封闭装置和有效的除尘设施,整个翻车机房应尽量考虑封闭或半封闭。

  (三)对翻车机房各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设施,防止二次扬尘。

  第二十五条 使用螺旋卸车方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螺旋卸车机可用建筑物予以封闭或半封闭,以减少邻近作业场所的污染。但必须采取相应的除尘措施,控制机房内的煤尘浓度;

  (二)卸煤过程中应采用喷水等方式抑尘。

  第二十六条 现有链斗式卸车机易扬尘,应增加防尘除尘措施,采用新式链斗卸车机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链斗取料部位和落料口应有喷水抑尘措施;

  (二)卸料臂应可升降,臂的头部应加罩和伸缩溜筒,以减少落差。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抓斗卸船、卸车作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抓斗闭合完好;

  (二)受料斗的大小应与抓斗相匹配;

  (三)受料斗应装有合适的回尘挡板和有效的喷洒水装置;

  (四)抓斗的落料高度应尽量小;

  (五)避免抓斗过满产生溢漏。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皮带输送机作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固定式皮带机架离地面应有一定高度,以便于清扫;

  (二)码头前沿皮带机、装卸机械悬臂皮带机和靠近居民区或公路两侧的堆场皮带机应设置挡风板,挡风板应高出皮带机50~100厘米;

  (三)在不影响机械作业的前提下,高架露天固定皮带机应设置皮带机罩。

  第二十九条 皮带机应尽量减少转运点和降低转运点落差。皮带机头部滚筒处应设有效的皮带清扫或冲洗装置,机房作业面应配置清扫设施,防止二次扬尘,转运点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加罩密封,罩的进出口加防尘帘;

  (二)除密封外,必要时应使用有效的除尘装置或喷水措施。

  第三十条 露天堆场作业是煤炭存取的基本方式。堆场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堆场的长边方向应尽可能与当地主导风向一致,减少煤堆起尘;

  (二)配置喷洒系统或其他抑尘设施;

  (三)堆场、道路间应有分隔;

  (四)堆场道路定期洒水和清扫,以防二次扬尘。

  第三十一条 坑道式堆场和卸煤机械底部深坑道中的人工开斗式坑道作业,劳动条件差,煤尘治理困难,新建工程不得采用。

  在采用卸煤机械底部深坑道或坑道式堆场作业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采用自动给料和落料机械将煤炭直接输送至皮带机;

  (二)坑道内的给料机、落料机、皮带机等起尘点,要全封闭,并配有通风除尘装置;

  (三)坑道内应配备良好的排水、冲洗或清扫以及通风系统。

  第三十二条 堆取料机作业应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一)堆料臂应能升降,以减少裸露落差,堆料机的堆料臂的前端加头罩和溜筒,从溜筒下口到垛面落差高度控制在1米以内;

  (二)取料机的头部和转运点、堆料机的下料处,应设喷洒水抑尘装置。

  第三十三条 装船机作业应采取如下防尘措施:

  (一)装船机卸料臂应能升降,卸料口配有伸缩溜筒,以减少裸露落差;

  (二)在卸料口应设置喷洒水装置抑尘;

  (三)码头作业面应设置清扫设施,防止二次扬尘。

  第三十四条 汽车装煤时,应尽量降低落料高度并平整压实,离开煤场时,应适当冲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防尘、除尘设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设备的使用、养护及维修。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0%以上,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因技术、设备不配套而达不到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完好率、利用率的防尘、除尘设备,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添置配套或改进。除尘效果差,达不到除尘要求的,应予改进或报废。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安技部门应加强煤码头煤尘防治的监督工作,检查防尘设施的管理状况和除尘效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技术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八条 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煤码头作业场所煤尘定期监测数据,建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情况档案,对于长期从事煤炭装卸作业的人员,应建立职工卫生档案,定期体检。

  第三十九条 在煤尘浓度严重超标,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监督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第四十条 煤尘浓度的监测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附录四)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劳动部共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第四十三条 交通部原“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一: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2006-84)

             (摘  要)
  -------------------------------
    控制区域      |      |
  最高允许浓度mg/立方米|作业点(1)|巡回作业(2)地段
    项  目      |      |
  ------------|------|-----------
  卸船机         |  20  |   50
  ------------|------|-----------
  翻车机         |  20  |   30
  ------------|------|-----------
  螺旋卸煤机       |  20  |   50
  ------------|------|-----------
  装船机         |  20  |   30
  ------------|------|-----------
  装船舱口        |  20  |   30
  ------------|------|-----------
  装车处         |  20  |   30
  ------------|------|-----------
  皮  带|落差<3m  |  —   |   30
      |       |------|----------
  机转运点|落差>3m  |  —   |   50
  ------------|------|-----------
  坑道内皮带机      |  —   |   20
  ------------|------|-----------
  露天皮带机       |  —   |   30
  ------------|------|-----------
  堆取料机        |  20  |   30
  ------------|------|-----------
  抓斗落料漏斗处     |  —   |  100
  ------------|------|-----------
  汽车装卸时       |  —   |   30
  ------------|------|-----------
  堆场和作业道路     |  —   |   20
  -------------------------------

  注:(1)作业点系指操作人员为装卸作业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巡回作业地段系指操作人员为装卸作业流动性短时间停留的地段。

  附录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关于粉尘浓度的控制指标

  ---------------------------------
      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mg/立方米)
  ----------------|----------------
  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     10
  ---------------------------------

 

  附录三:《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2015-89)》
(摘  要)

    港口煤炭作业除尘和防尘用水的水质要求:
  ---------------------------
  序号|     项  目     |  指标要求
  --|--------------|---------
  1 |水温,℃<         |35
  --|--------------|---------
  2 |色度,度≤         |25
  --|--------------|---------
  3 |  臭           |臭强度二级
  --|--------------|---------
  4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
  5 |  PH          |6.5~8.5
  --|--------------|---------
  6 |总固体 mg/L<     |1500
  --|--------------|---------
  7 |氯化物(以CL计)mg/L<|300
  --|--------------|---------
  8 |硫化物(以S2计)mg/L<|1
  --|--------------|---------
  9 |大肠菌群 个/升<     |30000
  ---------------------------

  附录四:《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摘 要)

  1.术语

  1.1作业场所

  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1.2粉尘

  悬浮于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3粉尘浓度

  单位体积空气中所含粉尘的质量(mg/立方米)或数量(粒/立方厘米)。本方法采用质量浓度。

  1.4游离二氧化硅

  指结晶型的二氧化硅。

  1.5粉尘分散度

  各粒径区间的粉尘数量或质量分布的百分比。本方法采用数量分布百分比。

  1.6测尘点

  受粉尘污染的作业场所中必须进行监测的地点。

  2.测尘点选择原则

  2.1测尘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工人接尘地点。

  2.2测尘位置,应选择在接尘人员经常活动的范围内,且粉尘分布较均匀处的呼吸带。有风流影响时,一般应选择在作业地点的下风侧或回风侧。

  移动式产尘点的采样位置,应位于生产活动中有代表性的地点,或将采样器架设于移动设备上。

  3.粉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3.1原理:抽取一定体积的含尘空气,将粉尘阻留在已知质量的滤膜上,由采样后滤膜的增量,求出单位体积空气中粉尘的质量(mg/立方米)。

  3.2器材

  3.2.1采样器:采用经过产品检验合格的粉尘采样器,在需要防爆的作业场所采样时,用防爆型粉尘采样器,采样头的气密性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3.2.2滤膜:采用过氯乙烯纤维滤膜。当粉尘浓度低于50mg/立方米时,用直径40mm的滤膜,高于50mg/立方米时,用直径为75mm的滤膜。当过氯乙烯纤维滤膜不适用时,改用玻璃纤维滤膜。

  3.2.3气体流量计:常用15~40L/min的转子流量计,也可用蜗轮式气体流量计;需要加大流量时,可提高到80L/min的上述流量计,流量计至少每半年用钟罩式气体计量器、皂膜流量计或精度为±1%的转子流量计校正一次。若流量计有明显污染,应及时清洗校正。

  3.2.4天平:用感量不低于0.0001G的分析天平。按计量部门规定,每年检定一次。

  3.2.5秒表或相当于秒表的计时器。

  3.2.6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

  3.3测定程序

  3.3.1滤膜的准备:用镊子取下滤膜两面的夹衬纸,置于天平上称量,记录初始质量,然后将滤膜装入滤膜夹,确认滤膜无褶皱或裂隙后,放入带编号的样品盒里备用。

  3.3.2采样器的架设:取出准备好的滤膜夹,装入采样头中拧紧,采样时,滤膜的受尘面应迎向含尘气流。当迎向含尘气流无法避免飞溅的泥浆,砂粒对样品的污染时,受尘面可以侧向。

  3.3.3采样开始的时间:连续性产尘作业点,应在作业开始30min后。阵发性产尘作业点,应在工人工作时采样。

  3.3.4采样的流量:常用流量为15~40L/min.浓度较低时,可适当加大流量,但不得超过80L/min.在整个采样过程中,流量应稳定。

  3.3.5采样的持续时间:根据测尘点的粉尘浓度估计值及滤膜上所需粉尘增量的最低值确定采样的持续时间,但一般不得小于10min(当粉尘浓度高于10mg/立方米时,采气量不得小于0.2立方米;低于2mg/立方米时采气量为0.5~1立方米)

  采样持续时间一般按(1)估算:

    t≥△M×1000/C′Q……………(1)
  式中:t-采样持续时间,min;
          △m-要求的粉尘增量,其质量应大于或等于1mg;
          C′-作业场所的估计粉尘浓度,mg/立方米;
          Q-采样时的流量,L/min。

  t≥△M×1000/C′Q……………(1)式中:t-采样持续时间,min;△m-要求的粉尘增量,其质量应大于或等于1mg;C′-作业场所的估计粉尘浓度,mg/立方米;Q-采样时的流量,L/min.

  3.3.6采集在滤膜上的粉尘的增量:直径为40mm滤膜上的粉尘的增量不应少于1mg,但不得多于10mg;直径为75mm的滤膜,应做成锥形漏斗进行采样,其粉尘增量不受此限。

  3.3.7采样后样品的处理:采样结束后,将滤膜从滤膜夹上取下,一般情况下,不需干燥处理,可直接放在3.2.4规定的天平上称量,记录质量,如果采样时现场的相对湿度在90%以上或有水雾存在时,应将滤膜放在干燥器内干燥2h后称量,并记录测定结果。称量后再放入干燥器中干燥30min,再次称量,当相邻两次的质量差不超过0.1mg时,取其最小值。

  3.4粉尘浓度按式(2)计算:

  C=〔(M2-M1)/Qt〕×1000……………(2)式中:C-粉尘浓度,mg/立方米;

  M1-采样前的滤膜质量,mg;

  M2-采样后的滤膜质量,mg;

  t-采样时间,min;

  Q-采样流量,L/min.

  3.5本方法为基本方法。如果使用其他仪器或方法测定粉尘质量浓度时,必须以本方法为基准。

  《港口煤尘防治规定》编制说明

  一、编制过程:

  近十年来,我国煤炭专用码头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港口煤灰装卸过程中煤尘造成的危害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污染作业场所,引起工人的肺部病变,直至形成煤肺;污染环境,尤其是码头附近的居民住宅区,带来社会问题。因此,煤码头煤尘防治势在必行。

  为了减少煤尘防治上的盲目性,提高防尘工程的投资效益,一九八五年劳动部下达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承担了“煤码头防尘工程技术措施综合评价”项目。经过对国内交通系统主要煤码头防尘工程技术措施的全面调查,结合我国国情,从防尘工程的防尘效果,经济性和技术性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优化出煤码头各工艺环节应优先采用的较为有效、可行的防尘工程技术措施。在此过程中于一九八六年受交通部委托开始编制“交通部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其初稿曾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交通部原劳资局主持,在九江召开的由各港安技管理人员参加的“交通部港口劳动保护防尘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根据提出的意见作了认真的修改,形成了讨论稿。一九八七年五月由交通部原劳资局和基建局共同主持,在北戴河召开的“交通部煤尘防治技术研讨班”上,讨论听取了交通部航务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和重点煤港安技部门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一九八七年七月,由交通部原劳资局发文给各港和航务设计单位,再次征求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按交通部有关法规条文和基建程序,最终完成了“交通部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的编制工作,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以交通部(88)交劳字667号文发布,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行,对交通部港口煤尘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已成为煤尘防治的指导性文件。

  为了促进和带动全国交通行业水路运输港口煤炭装卸中的煤尘防治工作,加强煤码头防尘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防尘设施的管理,一九八九年受劳动部委托,对《交通部港口煤尘防治试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结合“试行规定”试行一年多来存在的问题和非交通系统煤炭码头的现实情况,广泛征求了港口航务设计单位和劳动部门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形成了适用于各类煤炭码头的《港口煤尘防治规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8)国环字第003号〕;

  4.劳动部劳安字〔1988〕48号《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5.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国发(1983)第20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第97号〕;

  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

  9.港口装卸作业煤粉尘浓度控制指标〔JT2006-84〕;

  10.港口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2015-89〕。

  三、条款说明

  第三条 室内操作间系指码头内一切有工人长时间停留的封闭建筑物或设施,包括值班室,休息室以及装卸机械如卸船机、堆取料机等的操作室。

  第十条 湿式防尘措施是通过增加作业煤炭的含水量及粘结性,形成水雾膜,以达到防止或抑制煤尘产生的目的,包括喷洒水、注水以及添加化学抑尘剂等多种工艺方式。干式除尘措施是在各起尘作业点设置密封装置,并配以负压集尘系统对密封装置中含尘气流进行处理,消除其对外界的影响,其中的关键设备是除尘器,国内目前应用较多的包括机械式、洗涤式、袋式、声波、静电等类型。

  第十七条 化学抑尘剂是用于改变水的物化特性,以此增强湿式抑尘效果的化学添加剂,根据其功能,可主要分为润湿剂和结壳剂。润湿剂的作用是改变水与煤炭表面亲合力,对于一些疏水性的煤炭,向喷洒水中添加少量润湿剂可显著改善抑尘效果。结壳剂的作用是利用其水溶液的粘性,在煤堆表面形成覆盖层,防止细粒子在风的作用下扬散到大气中。对一些长期堆存的煤炭,这种“壳”可以保持数月之久。此外,还有起泡型抑尘剂等。

  第二十一条 大型封闭设施是指用于起尘量较大,而且尘源集中的封闭装置,例如翻车机房的整体集尘封闭设施、卸煤机(翻车机、螺旋卸车机)底部深坑道转运点,落差较大(一般大于4米)的皮带输送机转运点等,除采用封闭外,都应配有除尘系统。

  第三十六条 对利用率的考核,应该考虑到对一些确实无必要使用防尘、除尘设施的情况要区别对待。例如,作业煤种本身含水量非常大,或作业时遇到雨季等确无必要启动湿式除尘装置的情况不计入利用率考核之中。

  第三十九条 气象条件恶劣是针对煤炭起尘情况而言。例如气候干燥、大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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