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车祸猛于虎。当人不幸被车撞至伤亡,在索赔问题上最相信的莫过于法律。从去年5 月1日起至今,《安全法》实施已一年半多的时间,但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后如何赔偿的问题却一直是热门话题———市法院一位法官说,这种案子几乎全都提出了上诉,市法院接案也成倍增长。究其原因,是市民对“新交法”理解还不够深入,难免产生歧义———长期以来按原有《道路处理办法》打 “车撞人”官司的惯性思维仍然存在。那么,“车撞人”之后究竟该怎么赔?!
记者请市法院在此方面颇有建树的民一庭庭长陈嘉良及两位法官王卉、于利军,就六类容易引起歧义的“车撞人”赔偿诉讼给予法律解析,期望通过法官的说法来解开您心中的疑惑。
新交通法实施前出现事故咋索赔?
记者: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新交法颁布之前,在新法颁布之后如何进行赔偿?法院是适用新交法,还是适用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庭长(市法院民一庭陈嘉良):《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已明确规定:本法自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发生于新法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只适用当时生效的法律而不适用新法。因此,对于发生于新法之前的交通事故,应适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在赔偿项目和标准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虽然交通事故发生于 2004年5月1日之前,但若属于法院在2004年5月1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仍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这样在赔偿标准上会略高一些:新法规定伤残、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为20年,而旧法规定为10年;新法在赔偿项目上增加精神抚慰金一项。
[案例]去年3月21日15时,李某驾驶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皇姑区长江街134甲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使王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为轻度脑损伤、面部及上肢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4天,花费医药费8435元,其中李某已支付3000元。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李某驾驶车辆不按线行驶,王某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双方应负。但就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协议。去年5月8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李某赔付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于利军:在审理过程中,此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该起交通事故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4年3月21日,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自当年5月1日起生效实施———因此,本案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当年5 月8日,本案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最新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故判决李某赔付王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6183元,扣除李某已经支付的3000元,李某实际支付王某3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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