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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联运业务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运输环节间的紧密衔接,发展运输横向联合,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运输工作,是指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的衔接和产、供、运、销、收各环节运输协作的综合性系统工作。

  第三条 联合运输工作必须在“政府管企业办”的原则下,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长短途运输衔接;各托运单位要积极为联合运输创造条件,提高综合运输能力,确保运输网络畅通无阻。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涉及联合运输工作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运办),是我市联合运输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全市的联合运输工作,拟定联合运输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制划全市联运网络建设和跨地区的联合运输工作,组织交流全市联合运输工作经验,检查指导联合运输工作。

  市联运办要有吉铁分局的科级干部参加。

  第六条 各县要根据实际,设立有铁路部门派的股级干部参加的联运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组织协调本县的联运工作,规划全县联运网络建设,组织有条件的站、区开展客货联运服务业务,协调跨县的运输协作。

  第七条 具备组织产、供、运、销、收协作的经济吸引区,都要成立以车站为骨干的联运协作区。协作区设领导小组,由车站站长任组长,有关企业领导参加。协作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具体负责联运的日常工作和协调运输部门与托运单位的产、供、运、销间的衔接工作。

  协作区办公室设在所在车站,办公房舍及通讯设备由所在车站负责提供。

  成立联运协作区征得铁路部门同意后,报请上一级的联运办审查批准。

  第三章 联运业务管理

  第八条 各托运单位都要成立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卸车领导小组,负责卸车工作。托运单位要将市联运办下达的有关装卸车时间指标纳入本单位管理标准。

  各托运单位、车站、协作区要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均衡运输。

  第九条 有专用线或专用铁道的企业,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与车站签定专用线运输协议。

  第十条 各协作区办公室每月按规定时间到铁路分局抄收全国各局批准的次月到本协作区的卸车计划,及时抄送给卸车、搬运及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保证货车在场停留时间指标的完成。

  第十一条 各卸车单位必须按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车任务,不得以夜间、雨雪天、节假日为由,延误卸车时间。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实行计划管理。各托运单位每月要按规定时间向铁路部门提出下月货物运输计划和停、限、减装车计划。货物运输计划一经批准,双方必须认真执行。托运单位要按铁路部门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切实落实好货源、货流;铁路部门要按旬方案组织装车;各协作办要协助铁路与托运单位开展工作,确保货物运输计划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协作办要配合铁路部门组织循环、直达、成组装车,编开同一到站、同一卸线、同一收货人、同一品种的直达列车,减少中间站作业环节,为编组站、卸车站的卸车单位提供方便,加速货车和物资同转。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物资、企业生产急需原辅材料以及季节性物资优先组织装车。

  第十五条 协作区要组织铁路、托运单位开展有偿协作,促进挖潜扩能工作。

  (一)专用线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开展有偿共用,就近就地,方便邻近单位使用。由协作办牵头,铁路车站、专用线产权单位和使用专用线的有关单位签定使用协议。

  (二)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相互有偿支援。

  (三)同品类大宗物资统一归堆。

  第十六条 经一归堆的大宗物资发生盈、亏吨时,由各货主按比例分摊;盈吨的物资不准按无主货物处理。

  统一归堆的大宗货物发生暂存费时,责任属于装车剩余货物的由发货人承担;属于收货单位无接储能力的由收货人承担;属于运输单位送货不及时的,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货场物资集散由协作办统一管理。进入货场的运输车辆必须遵守货场和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经销、调拨、物资占有等理由垄断货源,私自将车辆带入货场。

  第十八条 货主委托联运服务部门代办货物联运时,要按规定填写货物运单,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有关运输包装标准的规定。联运服务部门应按运单点收货物,检斤收费。票货不符,包装不妥的,必须由发货人订正和整修加固后方能受理承运。

  中转站联运服务部门,对联运的物资,应按运单对货物进行复检、验收,并及时与接运部门联系,办理托运手续,组织中转。

  第十九条 货物联运,要按流向流量边收、边运、边转,要搞好铁路、公路、水路及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减少中转站仓储压力。联运服务部门要按干线发送方向有计划地组织均衡发运。

  第二十条 深化联合运输,逐渐开展跨区协作,建立路、企横向联系,形成综合运输网络体系。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在市区可以建立铁、公、水、航联合售票处,开办代售、代订、预售、预订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客票,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经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发生运费结算的货物,货主须向联运部门缴纳联运服务费。市区(含郊区)向市联运办缴纳;各县向县缴纳,按规定比例上缴市联运办。

  联运服务费主要用于发展扩大联运事业和奖励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各协区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向协作办缴纳协作经费。协作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市区各协作办每年要按规定的比例向市联运办缴纳费用,各县协作办向县缴纳,由县按规定比例向市联运办缴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模范遵守本办法,在联运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联运办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能按时完成卸车任务,按铁道部《关于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铁路货车延期使用费;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小时加收罚款三十元,不能及时缴纳罚金的,由银行强行划拨,并按日加收3%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条款规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联运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市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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