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为了加强中山港客运口岸管理,确保客运口岸安全、畅通,提高客运口岸综合效益,根据《广东省客运口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中山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中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市口岸工作;中山港口岸办公室,负责中山港客运口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督促,处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港客运口岸范围。

  第二条 中山港客运口岸设置客运口岸管理区,管理区范围包括:旅客、员工、行李物品、交通工具的检查和监管场所;各检查检验单位的现场工作、办公场所;与旅检工作有关的仓库、堆场以及商店等。

  管理区的范围:客运口岸的联检楼及联检楼两恻的应急通道;联检楼至客轮靠泊码头及码头周围水域(水域范围由中山港务监督具体规划确定并树立标志)。

  第三条 进入管理区范围内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管理区是旅客、行李物品及其交通工具办理入出境手续,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监管的场所,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非经准许,不准进入;

  2、获准进入管理区的人员,必须着装整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3、各检查检验单位工作人员,凭本部门的制服、标志进出;

  4、口岸办公室和各检查检验单位的上级机关或本系统单位的人员,需进入管理区内视察或检查工作时,由本单位派员自始至终陪同进行;

  5、口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凭省边防局委托中山边防检查站发给的标志进出;

  6、有外事接待任务的单位及旅游部门,因工作关系需派人员进入管理区时,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局加具意见后,送中山边防检查站核发给《中山客运口岸出入证》(以下简称《出入证》)进出;

  7、因业务关系需进入管理区与检查检验部门联系工作的,凭本人证件和各检查检验单位开具的报关单、报验单或退运单进入。业务联系较频繁的,可按上一项规定申领《出入证》;

  8、需要进入管理区内参观的单位,事前应与中山边防检查站取得联系,经同意发给参观证,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同时参观人员进入管理区时,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四条 管理区的治安秩序,在口岸规定的开放时间内,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由各单位负责;公用场地和应急通道、码头由中山边防检查站负责;水域范围的交通安全由中山港务监督负责;联检楼周围由中山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负责。休息时间应上锁或派入值班,联检楼周围由联营公司负责。口岸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中山港客运广场是出入境旅客疏运场地,其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由中山港公安派出所和中山港交通警察中队负责。

  第五条 中山港容运口岸开放时间暂定为: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十二时正;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正。旅客入闸截止时间为: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下午四时四十五分。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管理区内各检查检验单位要做好本职工作。

  1、为保障检查检验工作时间,在客船开航前三十分钟开闸进行检查检验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客船离岸时间的,应及时报告港务监督现场负责人,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检验单位;

  2、重大节假日因客源较集中需要加班,延长客运口岸开放时间的,联营公司必须作出具体计划,提前七天报中山港口岸办公室,由中山港口岸办公室商各检查检验单位后批准,经批准后的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以免影响有关单位人员安排和工作协调;

  3、因突发事故影响当天船舶正常班期的,应及时报中山港口岸办公室,由中山港口岸办公室通知各检查检验单位。

  第六条 船舶发生或管理区发生重大事件时,中山港口岸办公室和各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条 要做好客运口岸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管理区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绿化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区内的公共场所(厕所、码头、应急通道)的环境卫生,由联营公司负责。中山港口岸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中山卫生检疫所负责监督、指导。

  第八条 管理区内各单位的办公、工作场所和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在应急通道除装卸货物外,不得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平时应由联营公司锁好第一道铁门。

  第九条 管理区内场地布局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新增建筑物或改造原有建筑物的,应先经中山港口岸办公室协调同意后,再按基建程序上报。

  第十条 在客运口岸的各项管理设施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设施,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维修,必要时需进行更新的,各检查检验单位(包括公安驻中山港的有关部门)要做好计划,报给中山港口岸办公室审查,经同意的,由联营公司负责经费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检查检验单位要加强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自任务。因争议影响正常开航的,应由争议双方或经营单位,及时通知中山港口岸办公室,必要时中山港口岸办公室可作出决定,各检查检验单位须执行;因工作、业务关系发生矛盾或争议,应以顾全大局为原则,解决工作上的矛盾;必要时由中山港口岸办公室报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必须遵循国务院办公厅[1987]21号文提出的原则,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并可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山港口岸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推动客运口岸文明建设,提高口岸综合效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规程。

  1990年7月25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