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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州内“大吨小核”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州有相当数量的车主,受不正当利益的驱动,采用“大吨小核”的手段纷纷将大吨位运输车辆外挂重庆、云南等地运输公司上户缴费。由于这部分车大多未按国家技术标准和计量征费标准入户缴费,且长期在州内从事货物超载超限运输,对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一是严重的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我州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二是严重超载超限从事货物运输,不仅严重损害我州千辛万苦建好的通县油路,而且增加了我州安全运输生产的隐患;三是用“大吨小核”等弄虚作假手段,直接逃漏国家养路费及相关税费,严重冲击和影响了我州养路费和其它税费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州政府决定对这部分车辆进行专项治理。现将具体整治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凉山州“大吨小核”外挂车辆及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龚 子 诚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曲比毕莫  州公安局副局长

  吴 晓 平  州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 苏 建 廷  州稽征处处长

  孙 学 谦  州交警支队政委

  余 德 宏  州运管处处长

  阿木古合  州路政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稽征处,由苏建廷兼任办公室主任,孙学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机构,以便统一协调开展此项工作。

  二、整治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凉山州人民政府近日将发布《关于对州内“大吨小核”外挂车辆及超载超限车辆进行专项治理的公告》,州内各大新闻媒体及各县市相关媒体要滚动宣传州府《公告》精神和《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严肃开展整顿查处工作。

  1.州稽征部门要根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鉴于“外挂”车辆的特殊情况,原则上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调驻本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非本省籍车辆,经调驻地稽征机构核验调出地稽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养路费凭证后,从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本省的养路费征收标准衔接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执行。凡是“外挂”车(包括大吨小核)都属于此次整顿范围。对主动前来缴纳或补缴相关税费的车主从2003年1月起补征不足部分;对既不主动补征,又不按政策履行缴费义务的,原则上从上户之日起补征不足部分并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根据《四川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养路费由稽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征费吨位,车台(套)实行费额或定额方式征收”的规定,“外挂”车辆的补征标准原则上按国家交通部、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执行,特殊情况,结合州内实际情况从优执行。

  3.州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按照《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集中治理货车严重超载违章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交法[2001]168号)文件精神, 把货运超载30%以上的严重超载违章行为列为集中整治的重点。对货运超载30%以上的,除依法处罚外,要坚决纠正,采取劝返或者卸载转运的方式消除违章,不消除违章行为的坚决不予放行。对已经过检验的车辆又非法加高货箱栏板、增加钢板弹簧片数的,路面执勤民警要暂扣车辆,强制恢复原状,不消除非法改装不得放行。

  4.州路政、运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大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和货运车辆的管理力度,并配合稽征部门做好“外挂”车辆的吨位审核等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力开展。

  5.专项整治期间,车主和驾驶员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专项整治中,各部门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文明行政,多作宣传解释和教育工作。对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整治工作情况要每月上报整治办公室,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州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三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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