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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非法经营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日益突出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治理整顿。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未按规定领取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擅自从事非法营运的各种车辆要依法予以取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无证从事非法出租客运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禁止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客货两用车及其它国家禁止载客营运的车辆从事出租客运。对不听劝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禁止出租汽车超越核定范围并从事长途客运,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屡教不改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四、对客运市场存在的喊客、拉客、强行揽客骚扰行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五、广大市民要珍惜个人生命安全,自觉抵制乘坐没有安全保险的无证非法营运车辆,并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营运,举证非法营运车辆,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六、对拒绝、阻挠治理整顿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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