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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第13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 198—95)、《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1997)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车籍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均应按本办法定期进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

  第三条 超长线路、高速公路、夜行班车客运车辆以及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其它运输车辆,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

  评定结果记入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档案,并作为车辆技术审查和核(签)发有关证、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内容

  一、汽车的使用年限:按新车投入运行之日起核发;

  二、汽车的车辆技术状况:主要评定汽车的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经济性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

  第五条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时,必须首先按《重庆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条件》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根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确定车辆技术状况。

  第六条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规则

  一、使用年限规定

  A、“一级车”使用年限规定

  ①货运车辆“一级车”使用年限规定:≤7年;

  ②客运车辆“一级车”使用年限规定按下表执行。

  客车等级 按JT/T325-1997评定的客车新车等级座式普通级 卧铺普通级、中级 高一、高二级

  (中、小型客车,轿车) 高一、高二、高三级

  (大型客车)年限规定 ≤5年 ≤6年 ≤7年 ≤10年凡使用年限超过四年的客、货运输车辆,应逐年进行车辆或总成大修,并应填报“客(货)运车辆技术状况审查申请表”,报送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或总成大修的有关详细资料及主要零、部件的更换记录。经车辆技术状况审查合格,方可评定“一级车”。

  使用年限超过四年的客运车辆,应进行季度检测。凡上一年度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维护的客、货运输车辆,不得评定“一级车”。

  “客(货)运车辆技术状况审查申请表”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发。

  B、“二、三级车”使用年限规定

  超过一级车使用年限规定,但尚未报废、车辆能使用的年限。

  二、车辆技术状况规定

  A、“一、二级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

  B、一级车:检测得分≥90分,

  二级车:70分≤检测得分<90分。

  C、三级车:不符合A或B的要求。

  三、汽车技术等级分级方法

  A、一级车:使用年限和车辆技术状况同时满足有关“一级车”的规定;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B、二级车:使用年限和车辆技术状况不能同时满足有关“一级车”的规定,但满足有关“二级车”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C、三级车:凡达不到二级车技术等级标准的汽车均为三级车;三级车不符合车辆运行条件,不能参加道路运输。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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