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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验收、鉴定(评审)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

  为加强我部科技项目的管理,规范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文档格式,以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科技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创造条件,部制定了《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系指由交通部立项并列入部科技进步年度计划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

  第三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合同管理、验收、鉴定(评审)等环节。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的提出,应能为交通行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改造传统产业,提高行业科技含量起先导作用,符合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有利于交通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第五条 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交通部科技项目申请书》;

  2.部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下达《交通部科技项目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通过审查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写《交通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可直接进行《交通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

  3.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交通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通过可行性报告审查的项目,经研究同意立项后,部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书》,并列入部科技进步项目年度计划;

  5.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及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对于部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非研究、开发性质科技工作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交通部科技工作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依据合同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审查项目申请书;

  2.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3.审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书》;

  4.编制科技项目年度计划;

  5.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编制项目经费拨款计划,会同部财务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

  6.会同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对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

  7.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第九条 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项目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省、区(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部业务主管司(局);

  2.负责组织所辖地区或主管业务范围的有关单位,申报交通部科技项目;

  3.负责对项目研究内容提出意见或建议;

  4.协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协调;

  5.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第十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1.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的具体实施单位;

  2.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制定研究大纲和保证措施,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4.根据完成项目合同的需要,合理选择和安排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

  5.按合同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6.按要求编制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等报告;

  7.负责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准备,按要求提交验收、鉴定(评审)材料;

  8.负责项目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

  1.受部科技主管部门的邀请,参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审查、项目验收、鉴定(评审);

  2.在参加项目审查、验收或鉴定(评审)过程中提出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得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和十一月三十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上报《交通部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

  第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项目继续执行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化等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部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合同条款提出调整或解除合同时,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部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予以研究批复。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

  1.与项目相匹配的贷款、自筹资金等条件不落实的;

  2.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3.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4.事实证明已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的。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承担单位,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合同经费;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对该单位通报批评、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其他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认真、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致使项目执行受到影响,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暂停其承担其它部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部科技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性拨款、地方拨款、贷款和单位自筹等方面;鼓励交通行业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开发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试验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部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预算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经财政部批准后,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提出拨款计划,由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据预算和项目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五章 验收、鉴定(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评价项目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也可同时申请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第二十六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原则:

  1.项目验收指依据合同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考核,对项目管理、技术成果、经费使用、时间进度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评价;

  2.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指按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水平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和评价,做出相应的结论;

  3.验收、鉴定(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保证验收、鉴定(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4.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评审);

  5.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工作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验收、鉴定(评审)的主要依据为:《交通部科技项目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科技成果推广验收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1.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交通部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2.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项目验收申请单位;

  3.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部科技主管部门颁发验收文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管理1.项目验收组成员由7至15名项目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共同组成;

  2.参加项目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验收的客观公正性;

  3.项目承担单位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文档资料,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4.组织验收会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的验收和鉴定(评审)可同时进行。项目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国家和部有关鉴定(评审)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鉴定(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由部设立的科技专项,根据该专项的特定管理要求,可依据本办法指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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