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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治理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治理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治理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根据交通部等九部(委、局、办)制定的《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1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河南省集中开展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4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治理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治超联席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使改装车辆明显减少,非法改装企业得到进一步整顿,基本杜绝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

  三、整治原则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市统一安排,治超检测站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治理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次专项治理行动。

  组 长:丁世显 副市长

  副组长:李宪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秦晓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党普选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宋保谦 市交通局副局长

  潘公社 市工商局副局长

  关福昌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安 波 市监察局副局长

  程筱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长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明生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张炎勋 市法制局副局长

  王春山 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

  李成先 郑州警备区后勤部长

  李力刚 武警郑州市支队参谋长

  杨郑安 荥阳市副市长

  高建军 新郑市副市长

  徐相锋 中牟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治超办,联系人:王铁现,联系电话(传真):67178851.

  五、专项行动时间及地点

  专项治理行动为期一个月,从2006年7月20日至2006年8月20日,分别在全市3个超限检查站内进行。

  六、专项治理内容

  重点治理擅自改变车辆外廊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

  七、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行动由市交通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法制局、纠风办联合组织实施,抽调公安、工商、交通、纠风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行动执法大队,依法具体实施非法改装车辆治理工作。

  (一)职责分工

  1.市治超办:负责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的协调、督导和信息上报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拦截疑似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车辆,对疑似非法改装车辆进行认定;属非法改装车辆的暂扣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并扣留车辆,强制车辆恢复原状。

  3.工商部门:负责追查非法改装车辆来源,整顿、取缔非法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企业。

  4.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生产地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为专项治理提供依据,并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非法设点、盗卖合格证书行为进行查处。

  5.交通部门:交通公路部门负责路面治理,对于超限超载行为依法进行称重、卸货、处罚,组织专业车辆拆解人员对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拆解、恢复;交通运管部门负责货源地和货场超限超载治理,不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对非法改装车辆营运证进行查处,并列入“黑名单”;交通修管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修配企业进行查处;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假冒军警车辆逃漏的规费进行追缴。

  6.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专项治理行动经费。

  7.纠风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8.宣传部门:协调好专项治理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9.军警部门:负责查处假冒军警车辆的非法改装行为。

  (二)工作程序

  1.公安交警执法人员将疑似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拦截、引导至超限超载检测站内。

  2.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卸货、处罚。

  3.公安交警、交通运政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利用《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系统》进行比对,确定车辆是否非法改装。

  4.对认定的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组织现场拆解,恢复原状。较易恢复原状的由专业车辆拆解人员现场进行拆解、恢复;对不易恢复的由专业维修厂家进行拆解、恢复。所需费用由车主承担,拆解部分予以收缴、销毁。

  5.假冒军、警车辆,由军队后勤部门、武警装备部门认定、查扣,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中国人民武警部队《警备工作规定》处理后,假冒军警车辆、人员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对假冒军、警人员进行查处。

  6.对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大吨小标、假冒军警车辆逃漏的规费进行追缴。

  7.公安、交通部门以认定的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为线索,追查非法改装运输车辆来源,对驾驶员和车主进行讯问,详细掌握改装企业、维修厂站信息,通过治超办转递给工商部门。

  8.工商部门根据治超办转递的和掌握的非法改装运输企业、维修厂站信息,给予查处。对取得车辆改装、拆解资格的企业重新审核,存在非法改装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于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无法定资格的车辆改装企业、拆解回收市场、非法拆解业户,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取缔。

  八、工作要求

  (一)各治超检测站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治理非法改装车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及工作机构,严密组织,抓好落实。

  (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应对有力”的原则,制定切实有效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行动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妥善地应对突发事件,防止交通严重堵塞、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对聚众抗法、阻挠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治理非法改装运输车辆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三)各部门要保障足够的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参与专项治理行动,配置必备的设施、设备,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定程序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确保治理行动的每个环节、相关程序衔接良好,有条不紊。

  (五)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采访,全方位连续报道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对违法运输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以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六)治理行动结束后,根据取得的经验,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消除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行为,有效维护运输市场的有序竞争,减少的发生。

  (七)市治超办要组织成员单位对检测站所在县(市)专项治理行动进行督察、评比、验收。各检测站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8月25日前报市治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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