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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春运工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兰州军区联勤部,省军区后勤部:

为了认真做好2005年春运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保障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运力

2005年春运工作从1月25日开始,3月5日结束,共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省旅客运量将达到1667.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各运输部门要认真研究客流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运量预测、运力安排工作。铁路部门要做好运力储备方案,及时加挂车辆、增开临时客车,争取安排直达列车,以减少旅客在兰州等地的中转时间。公路运输部门要合理安排正班车,适时增加加班车和民工包车。民航部门要结合冬季航空运输特点,安排好重点地区、旅游热线的航班运力。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强与其他运输部门的联系,重点做好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客运枢纽的车辆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及时疏散。劳动保障部门和旅游部门要提前做好民工和旅游客流的调查预测工作,为运输部门组织安排运力和制定运输方案提供依据。

运输部门在确保旅客运输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和生活物资运输。铁路部门要利用春运期间“南客北货”的有利时机,组织突击抢运,确保节日市场供应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运输。

二、确保春运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春运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春运工作开始前,各地及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各运输部门要保证运输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加大对公路客运车辆安全监管力度,所有司乘人员必须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对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夜间行车危险路段,要增设安全警告标志,完善道路安全保障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在抓好制止公路客车严重超载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巩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成果,确保国道、省道畅通。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聚集场所的值班巡查,做好防火、防爆、防暴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做到工作无漏洞,安全有保障。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为运输部门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

各地春运领导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交通沿线的车站、码头、机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其他各类侵害旅客权益的非法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

三、防控疾病流行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特别是春运期间人员流动量大,密度高,易于疾病传播。各运输部门要努力做好车站、码头、机场和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工作,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流感等各类高危呼吸道传染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四、提高服务质量

春运期间,各运输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旅客创造购票、出行的各种便利条件,及时发布运输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铁路部门要查清倒卖火车票的供应渠道,严厉查处有组织的倒卖行为。公路运输部门要严肃查处长途客车的超载、宰客、甩客、卖客、站外揽客、强拉强卖等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杨志明副省长任组长的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春运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各主要运输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按照“以人为本,安全有序,以客为主,兼顾货运”的原则,针对春运工作的特点,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春运信息,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春运任务顺利完成。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人力、物资、经费等方面对春运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春运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春运工作,并书面报告省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2005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杨志明 副省长

副组长 陈克恭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杨咏中 省交通厅厅长

石星光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行之 省经委副主任

张忠敬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幸 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应军 省建设厅副厅长

陈一为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王传河 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齐永刚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李方晓 省旅游局副局长

黄卫国 中国民航甘肃安全监管办主任

梁 军 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中心副主任

杨如彪 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谭水云 东航甘肃分公司副总经理

刘克俭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赵 维 国中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副经理

刘 渤 兰州军区联勤部军运部部长

刘光瑜 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张余胜 兰州市副市长

颜承鲁 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联系电话:8466436、846990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朱行之同志兼任。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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