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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质复查和资信登记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保证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重庆市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的项目临时监理组。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检测试验仪器配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按交通部交基发[1995]448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区、县(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是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重庆市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申请甲、乙级监理单位资质者,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申请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和项目临时监理组资质者,经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单位,直接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送交通部备案。

  重庆市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申请甲、乙级监理单位资质者,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初审,再报交通部审批。申请丙级监理单位资质者,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送交通部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表内容见附件二,应详细如实填写,并按程序,逐级申报。

  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在两年考核期内不定级,由审批单位发给《临时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开展监理业务满二年后,可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除填报附件二的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定级申请书;

  (2)《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4)《项目监理评定书》;

  (5)所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

  (6)其它证明监理业务能力的文件等。

  经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综合评审,对符合申请资质等级标准的,核发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对达不到申请资质等级标准的,不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申请升级或申请承担上一等级监理业务时,应提交同定级申请一致的有关材料。申报、审批程序按交通部交基发[1995]488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监理单位资质复查和资信登记

  第七条 对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由监理资质审批部门采用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文字资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

  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1)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与应达到资质标准的符合程度;

  (2)监理单位信誉与履行合同的情况;

  (3)有无违章违纪行为;

  (4)主要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意见;

  (5)监理工作实效;

  (6)其它有关内容。

  监理单位应提交的复查材料有:

  (1)《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2)在岗监理人员一览表及主要工作内容;

  (3)《项目监理评定书》;

  (4)其它能反映监理能力和信誉的材料。

  对复查合格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上签署复查意见,核准原资质等级;对复查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缓核定资质等级,要求限期整改、重新报检或降级。

  第八条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理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凡进入重庆市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必须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制发的《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资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资信登记。未经资信登记的监理单位不得从事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服务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承担监理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外,交通主管部门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缴监理资质证书、清退出场等处罚。

  (1)申请成立、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的;

  (3)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4)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监理资质证书的;

  (5)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6)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7)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遵守《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临时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项目临时监理组证书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监理资质审批部门核发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一、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甲级、乙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监理业务范围按交通部交基发[1995]448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丙级以下监理单位资质,结合重庆实际,其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丙级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拥有必要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或与具有公路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签定了合作协议文件)。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5.承担过两项以上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总长小于500m,且单跨跨径小于40m;长度小于250m的公路、桥隧工程的施工监理,业绩优良,社会信誉好。

  (二)工程项目临时监理组

  小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项目临时监理组,其资质条件为:

  1.监理组长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隧工程建设的经历,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组成人员中,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人数不少于2人,还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与有资格的检测试验单位签订了检测试验合同,或自备有必要的测试仪器设备;

  4.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

  5.根据交通部JTJ0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制订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切实可行的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理业务范围

  (一)丙级监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可承担以下监理业务: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二级公路以下各级公路;中桥(多孔跨径总长小于100m,或单跨小于40m)及以下的各类桥梁,长度小于250m的隧道工程。

  (二)工程项目临时监理组,可承担我市小型工程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受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自动解散。

  三、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监理业务范围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和监理业务范围按交通部交基发[1995]448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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