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
www.110.com 2010-07-08 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税源监控,规范其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国际承包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
- ·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车辆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