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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外贸货运量有了较大的增长。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交通运输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交通运输条件不断改善。但总体运输能力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外贸运输计划仍是组织外贸运输生产,使有限的运力发挥最大效益的必要手段和保障。外贸出口货物运输涉及多部门、多种运输方式,只有进行周密计划,协调组织,才能确保出口货物顺利出运。

  随着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外贸运输计划工作面临着货源分散,运输渠道多,难于管理的困难。为加强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的管理,我部于今年3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部分省市未按我部要求上报运输计划,特别是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编报较差,影响了港口、铁路等部门的运输生产安排,不利于出口货物运输的衔接。为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须按我部编报要求,于每月14日前上报下月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并抄送有关港务局。我部汇总后,参加每月由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召开的港口集疏运计划平衡会。月度计划确定后,各外经贸委(厅)要主动与当地港口、铁路等部门协调运力,做好衔接工作,以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二、各有关部门要把计划与揽货、开发信息结合起来,把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作为执行、完善年度出口计划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外经贸委(厅)要特别加强对本地区工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的计划管理,使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更加科学、全面、符合实际。

  三、各地外经贸委(厅)、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要高度重视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平衡安排好海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并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各地外经贸委(厅)、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海运出口货物装船计划执行情况报我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五、辽宁、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广西省(区、市)外经贸委及秦皇岛、连云港市外运公司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派员来我部汇报上一季度本地区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是出口运输情况),并参加“三部”平衡会。

  95年二季度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完成情况会将于7月在北京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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