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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国发[1979]178号文件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已印发各地,现将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和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境内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日益增加。仅一九七八年碰撞各种车辆就达一百一十八辆,伤亡五百零五人;今年上半年又碰撞各种车辆六十四辆,伤亡二百二十四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并使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教育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向人民群众作好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妥善处理。

  附:

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遵照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发生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就近车站站长应立即向发生事故的所在市、县(区)政府或人民公社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县(区)或人民公社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会同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在市、县(区)或人民公社领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人民公社和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

  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在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市、县有关单位和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

  发生火车与机动车辆碰撞事故,必须通知当地交通监理单位派代表参加。

  对事故经过查明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处理的记录上签字。铁路车站站长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由铁路公安派出所存档。

  二、对铁路路外事故的受伤人员,应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就近医院必须收留。属受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的,住院期间的费用和粮票由受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受伤者本人交纳住院费确有困难的,由受伤者所属单位支付;对一时难以查明所属单位的,暂由铁路部门垫付。受伤者本人住院期间,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的,其所属单位应提出申请(伤者的籍贯或所属单位不明时,可免申请),由医院和铁路公安单位共同出具证明,当地粮食部门给予解决。

  三、对铁路路外事故受伤,经过住院治疗和医生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所属单位负责领回。对因伤致残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法查寻亲属或所属单位认领的,由铁路公安单位向省级以上的报纸连续登载认领启事三天,在二十天内仍无人前来认领,可送事故发生的地市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四、对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伤亡者的救济或抚恤,无论是职工、城镇居民、农村社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六条处理。非铁路责任而发生的死亡事故,若死者身后遗有幼年子女或老年父母,其生活困难较多,可按特殊情况处理,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铁路部门酌情增加一次性救济费,但增加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暂行规定》原定数额的一倍。铁路部门给予救济或抚恤后,伤者、死者的幼年子女或老年父母,生活来源发生困难时,属于职工由所属单位按“劳保条例”规定处理,属于农村社员由所属生产大队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助,属于城镇居民由民政部门酌情救济。

  五、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经过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分清事故责任后,按国家规定价格,赔偿损失费用,一律不赔偿实物。

  牲畜跑到火车道上,被火车轧死轧伤,不予赔偿。因此而造成铁路损失,要追究放牧单位的领导责任并赔偿铁路损失。

  在厂矿企业专用线内发生事故,属于铁路部门的机车肇事,由铁路部门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处理,属于厂矿企业自备的或租用铁路的机车肇事由厂矿企业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处理。

  六、关于尸体火化问题按省革命委员会[1975]47号文件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文到之日起,一九六二年济南铁路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具体执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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