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道行业的标准化管理,促进铁路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铁道标准(包括铁道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铁道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是铁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发展规划应纳入铁路发展规划;制定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应列入铁路科技研究开发计划。

  第四条 铁道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建立具有中国铁路特点的标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铁道行业的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铁道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管理与协调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制定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表。

  (三)编制铁道国家标准年度计划建议和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复审铁道标准,审批、发布铁道行业标准。

  (五)组织铁道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和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铁道行业的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八)组织重要新产品和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企业单位要明确专业人员负责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要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备案;采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

  (四)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本单位标准资料和档案。

  (五)积极参与铁道标准的制定。

  (六)负责本单位的产品开发、技术改进和设备引进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道标准的技术管理工作,其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汇总并提出铁道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

  (三)对铁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调整建议。

  (四)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的铁道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及标准化审核。

  (五)承担铁路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审查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铁道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标准目录。

  (七)负责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

  (八)开展标准化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接受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九条 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铁道标准项目建议和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调整建议。

  (二)组织制定、复审本专业范围内的铁道标准。

  (三)负责本专业范围内铁道标准的解释、宣传和贯彻工作。

  (四)管理标准制定和工作经费。

  (五)承担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

  (六)承担和参加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国家标准。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技术语言。

  (二)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五)互换性配合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铁路用设备和工业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需在铁道行业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铁道行业标准。

  (一)铁路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的规格、性能、试验方法等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的结构要素、通用零部件。

  (四)互换性配合要求。

  (五)铁路运输生产、信息、作业等技术要求和运输服务标准。

  (六)铁路用重要设备使用、维修、管理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需在本企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的补充、提高。

  (三)在技术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对设计、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铁道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铁路用产品及在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保护的废弃物质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重要的铁路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标准。

  (四)需要控制的产品以及铁路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五)互换性配合标准。

  (六)需要控制的铁路用重要设备和产品质量标准。

  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年向铁道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年度铁道标准项目申请,同时送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第十五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对铁道标准项目申请进行汇总、初审后,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铁道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六条 铁道国家标准年度计划建议经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铁道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经铁道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铁道标准制定应按标准起草、标准送审和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铁道国家标准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铁道行业标准经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审查后,经铁道部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标准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以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执行铁道标准,并保证实施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职责之一。

  第二十一条 研制开发新产品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设计、鉴定时,应进行标准化审查。重要的新产品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进行标准化审查,并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应进行标准化审查;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助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制定的铁道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以及追究经济责任等;构成犯罪的,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应严守职责、秉公办事,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应严格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由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审查,并办理批准发布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