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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劳动定额工作条例(草案)[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定额工作业务范围

  第三章 劳动定额的制定

  第四章 劳动定额的贯彻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 劳动定额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干部

  第六章 劳动定额工作方法

  第七章 劳动定额工作科学研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劳动定额工作,改善铁路企业经营管理,挖掘企业潜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证质量良好地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工业和基本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它是编制计划的依据,是组织生产提高工效的手段,是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前提,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衡量工人贡献大小的尺度,是实行经济核算开展劳动竞赛的重要条件。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它的全面作用。

  第3条 劳动定额工作是管理企业的一种科学方法,运用的好坏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坚持先进合理的原则。

  第4条 铁路劳动定额工作必须适应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是一部联动机,部门庞杂,工种繁多,点多线长,流动分散等特点,既要符合集中、统一的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第5条 劳动定额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必须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使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6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按照马克思所阐明的那样:“在一定劳动时间内提供一定量产品,成了生产过程本身的技术规律”来提高认识,把劳动定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做出成效。

  第二章 劳动定额工作业务范围

  第7条 凡能够检验产品质量统计产品数量或能利用工时计算效率的工种,以及有其他考核标准的工作,均应制定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做到劳动有定额、效率有考核。

  凡不易实行劳动定额管理的工作,都要以法定工作时间为依据加强工时利用管理,讲求工作效率。

  第8条 组织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和推行劳动组织标准及劳动班制标准。

  第9条 充分发挥劳动定额工作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中的作用,为正确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合理分配奖金创造条件,为系统考核职工技术水平和生产成绩提供依据。

  第10条 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于与组织生产劳动有关的问题,劳动定额工作均应作为业务对象。要解放思想,打破老框子,闯出新路子,使劳动定额工作不断地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第三章 劳动定额的制定

  第11条 劳动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规定的必要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或者规定在单位时间内每个生产者(或小组)完成合格产品数量的标准。

  第12条 劳动定额的表现形式,根据生产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工时定额、产量定额、人员定额、看管定额等。

  为有利于实行经济责任制,应在单项劳动定额的基础上,按班组、车间、单位分别制定一整套的综合劳动定额。

  第13条 劳动定额是一个时间数量概念。因此,对工作时间消耗应进行科学分类(简称工时分类),统一规定各类工时的含义及其略号,在全路使用。

  第14条 制定劳动定额要以各项有关生产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先进工作方法为依据,要以合理的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和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为基础,要十分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减轻劳动强度,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处理好安全、质量、效率、节约四者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劳动定额水平先进合理。

  第15条 劳动定额的制定方法有技术测定法、统计分析法、经验估工法等,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尽量采用技术测定法。大力减少经验估工。

  第16条 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劳动定额簿,其内容应包括:作业项目及编号,作业名称及作业程序,使用机具材料,工作等级,质量要求,劳动组织形式,定额时间以及制定依据,工时规范包括的项目、制定和修改日期等。

  第17条 要经常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和相对稳定,建立日常个别考察分析和定期全面审查修改劳动定额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部、局劳动定额可以适当长一些。但遇下列情况之一,且对劳动定额有重大影响时,应及时修订:

  1、生产组织与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

  2、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改变时;

  3、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规程有重大变化时;

  4、列车运行图、乘务交路或乘务方式改变时;

  5、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变化时;

  6、采用新技术、创造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推广先进工作方法时,但对提出和创造的集体或个人或保留原定额水平半年至一年不变。

  第18条 为了广泛地开展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不同类型组织制定并推行统一劳动定额,逐步做到同类单位和生产效率按同一尺度衡量,以便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19条 要根据需要与可能,有选择地研究各种作业中的同类因素时间消耗变化规律,制定各项定额标准,以便较准较快地制定和修订劳动定额,逐步使某些有条件的劳动定额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

  第20条 部、局和基层单位劳动定额的制定和修订批准权限,分别属于部、局和基层单位,并各报上一级核备。开展计件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办。

  第四章 劳动定额的贯彻和日常管理

  第21条 凡经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各有关单位都要严肃对待,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变动。

  第22条 在贯彻执行劳动定额时,各单位领导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思想的、组织的、技术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措施层层下达、落实,特别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职工讲清贯彻劳动定额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措施,组织工人千方百计突破定额。

  第23条 应建立健全劳动定额工管员、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等组织形式,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参加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24条 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有:

  1、派工制:严格按照劳动定额组织生产,分派任务;

  2、产品检验制:认真把好质量关,核实产品数量;

  3、统计分析制:严格原始记录,加强资料积累,搞好出勤率、出工率、工时利用率、劳动效率分析,准确、及时地提出统计表报;

  4、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考查及公布制。

  第25条 定期核算劳动定额工作的经济效果,检查分析产量、质量、劳动生产、成本、利润等指标的变化情况,以便正确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章 劳动定额工作组织机构和专职干部

  第26条 劳动定额工作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并按定员配齐现员。

  第27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属于技术人员,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热爱本职工作、政策观念强、能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第28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的技术职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关于职称评定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少数经济专业毕业的专职定额人员亦可参照有关规定评定为: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

  第29条 劳动定额工作专职干部应在各级行政组织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办法和规章制度。并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

  2、组织开展劳动定额工作,逐步扩大定额面,为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供良好条件;

  3、正确贯彻执行上级颁发和批准的各项劳动定额和各项有关标准;

  4、根据生产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劳动定额;

  5、经常分析劳动定额完成情况,参加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了解生产条件、生产组织、劳动组织、原材料供应以及生产过程等的变化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6、经常检查指导劳动定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30条 为保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他们应具有下列权限:

  1、有权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办法和批准公布的劳动定额。发现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现象,有权制止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报告;

  2、有权出入所属单位或负责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场所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3、有权参与编制有关计划,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有关会议,提出改进生产管理,改善劳动组织,改进计件、奖励,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意见和措施;

  4、有权查阅生产、技术、计划、财务、劳动工资教育、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资料;

  5、根据具体情况,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用具;按实际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其标准的确定,由各局、厂根据现行规定办理。

  第31条 劳动定额工作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任免调动时,须先商得本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对于劳动定额工作负责人员的任免调动须先商得上级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32条 建立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制度。对于积极工作,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33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34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入学进修,参加轮训,或出外考察,以不断提高政策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劳动定额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对他们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地及时地调查处理。对坚持原则的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定额工作方法

  第36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目的,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37条 劳动定额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做好人的工作。无论制定、修改、贯彻和日常管理劳动定额或解决其它有关问题,都要从实际出发,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的意见。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合作。

  第38条 劳动定额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生产实际,广泛运用技术定额测定原理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抓好典型,一切通过试验,切忌一哄而起。

  第39条 广泛开展对标活动,活跃劳动定额工作,促进从领导到群众的比学赴帮超活动,并为制定统一劳动定额提供条件。

  第40条 经常宣传劳动定额工作的意义、内容、作用和效果,以便提高广大职工的认识,为搞好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41条 企业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是互相配套、相辅相成的,劳动定额工作一定要和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动作,同步前进,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第42条 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制度。

  第七章 劳动定额工作科学研究

  第43条 开展劳动定额工作科学研究,着重研究生产力及其合理组织的问题,其中也涉及生产关系问题。要从总结我们自己多年的实践出发,逐步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铁路特色的劳动定额工作科学,以指导本专业的实践活动。

  第44条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分支学科的不断形成,学科之间的渗透性也就越来越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应注意研究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的最新成就,充实业务活动内容,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45条 逐步做到应用现代化管理工具于劳动定额工作的日常业务活动中,以提高业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46条 加强劳动定额工作的情报活动。开展学术交流,互通信息,经常了解国内外有关劳动定额工作的动态,做到“他为我用”、“洋为中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47条 各单位在贯彻本条例时,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48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铁路现行有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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