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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木材化学防火剂防火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目前,东北、内蒙古地区木材运输化学防火剂的试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为
了提高防火剂的喷涂质量,保证木材运输安全,现将试用化学防火剂防火办法规
定如下:

    一、凡腐朽木材(包括次加工材、薪炭材、烧火材)以及一般木材,断面有
内腐洞眼或外腐面的,全年均应进行化学防火处理。

    二、装车单位必须使用经铁路确认合格的化学防火剂和喷涂专用器械,对木
材进行化学防火处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剂的成分配方。

    三、喷涂防火剂时,应达到下列标准:

    1。凡规定需要防火的木材,装车后表面外露的内腐洞眼及外腐面,应均匀
喷涂防火剂,喷涂厚度不得小于0。2毫米。喷入内腐洞眼的深度,应等于或大
于洞眼的直径;洞眼深度小于直径的,洞内的腐面应全部喷涂。

    2。符合下列条件的木材内腐洞眼和外腐面可不喷涂:

    (1)位于敞车端板以下,与端板水平距离小于200毫米的;

    (2)对装木材时,垛与垛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200毫米的。

    四、装材单位对每个工作人员喷涂的车辆,要分别逐车按号登记签证,以明
确责任,保证喷涂质量。贮木场和车站要对喷涂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五、凡用防火剂进行防火处理的木材车,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声明栏内注明
“防火剂处理”字样,其中次加工材、薪炭材、烧火材,应标记■符号。车站应
转记在货票记事栏内和货票封筒、车牌上。

    对记有■的木材车,列车编组时,不论季节均与牵引机车隔离四辆,其他条
件仍按■规定执行。

    六、车长在装车站挂车时,要认真检查木材车的防火状况和票据上记载的情
况,发现喷涂质量不合要求或漏喷的,不予接收。

    途中凭货票记载办理交接。

    七、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实行,原铁道部货运局发(81)第6号电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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