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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和核算,满足市场对铁路运输企业管理核算提出的要求,增强铁路运输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本着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原则,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是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指标,是制定运输价格、投资决策、营销政策和企业之间清算的重要依据。

  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保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精打细算,降低消耗,通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核算、计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潜力,提高效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企业在成本费用管理中,要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按其经济用途和性质划分为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营业支出,营业支出与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运输总支出。

  第五条 营运成本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

  营运成本主要内容包括:

  1.运输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按批准的结算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运用所消耗的材料、燃料、电力费用和其他费用;

  4.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养护修理所耗费的材料、配件、燃料、电力、工具备品费用及其他费用;

  5.运输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

  6.为了恢复和提高固定资产原有性能和生产能力,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大修理的费用;

  7.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

  8.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如:生产部门的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等支出。

  第六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运输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总公司,下同)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机关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3.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金、退休统筹金、职工住房公积金;

  4.有关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展览费、董事会费、防疫经费、客货营销费用;

  5.无形资产和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

  6.上交上级管理费,指按铁道部要求上交的用于全路集中统一指挥等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和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外各部门人员工资,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金、退休统筹金、职工住房公积金;

  2.职工子第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经费,铁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经费;

  3.非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流动资产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4.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5.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收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按附件一《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科目》执行。

  第九条 企业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运输总支出: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2.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医药卫生费、工伤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利润分配等项目中负担的支出;

  3.与退休人员有关各项费用支出应由退休统筹金负担。

  4.应由工附业、事业、代办工作、保价运输、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成本中负担的支出;

  5.属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的支出;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运输总支出的各种支出或付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金、退休统筹金的计提及使用。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医护人员工资、医药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室、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工伤保险金、统筹退休金等均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交。

  第十一条 新建铁路、站场在未办理验收交接以前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1.凡未办理营运、只通工程列车的支出列工程成本;

  2.凡已办理临管、有临管收入的,应列入临管成本、费用;

  3.凡办理正式营运的,应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成本费用范围和标准,铁路局无权自行改变。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反映运输生产经营实际耗费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成本费用核算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各项内容的归集和汇总。成本费用科目由支出科目名称和编号组成。科目编号原则上由大类、部门、顺号、子目、细目、要素六部分组成。其中,子目、细目的设置,在铁道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和编号之后,为了满足核算和管理的需要,各铁路局可以进行补充。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由本期(月、季、年)负担的支出要全部进入本期成本费用,如实反映计算期间完成全部运输产品的实际耗费。

  按计划成本、标准成本、材料目录价格核算的,按规定的成本核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应正确完整,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费用汇总分配表、统计资料等,要求内容真实、齐全,记载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中运输总支出按运输生产作业性质划分为线路及建筑物、设备、运输、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七类;按生产作业部门划分为工务、电务、供电、水电、机务、车辆、车务、房建、其他九类;按成本支出要素分为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其他六类。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中工务费用、电务的信号费用、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费用应按费用支出科目的设置要求分成本计算区间和正线、站线进行核算(其中,站线又按编组站和非编组站予以区分),即设“运行、编组站、非编组站”三个子目进行核算,正线费用归集到相应成本区间中,站线费用归集到编组站和非编组站中。

  运行:即正线,指除站线、段管线、岔线以外的线路。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含变电所、开闭所等)暂归入运行区间,不划分正、站线。桥隧建筑物及正线与站线、段管线、岔线连接处的道岔归入正线中。正线上的信号设施及客货运机车三大件等归入正线。

  编组站:指铁道部文件公布的编组站(名称及编号见附件)。

  非编组站:除部公布的编组站以外各站的站线、段管线、岔线。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中按成本计算区间归集线路及建筑物修理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用,必须按用途、使用地点、修理班组、车间如实列入运行区间、编组站、非编组站相应子目中。对确实无法分清“运行、编组站、非编组站”三个子目的共性修理费用,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1)大中修理费用按大中修计划件名各归列相应子目中。

  (2)线路维修费用按费用发生单位(班组或车间)所辖维修作业量(即正、站线延长公里)分摊列入。

  (3)道岔维修费用按费用发生单位(班组或车间)所辖维修作业量(即正、站线道岔组数)分摊列入。

  (4)桥隧建筑物修理费用归集到正线相应区间内。

  (5)电气化供电系统(含变电所)归集到正线相应区间内。

  (6)信号设备修理费用按费用发生单位(班组或车间)所辖作业量(即正、站线换算道岔组数)分摊列入。其中:机车三大件修理费用暂按运行机车、专调机台数分摊列入正、站线中。部定编组站专调机车用三大件修理费用,列入“编组站”中。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按成本计算分区间列入相应科目核算的原则:

  对能直接归属某个区间的费用,直接列入相应区间成本中。

  对涉及两个及以上成本区间的费用暂按各区间设备数量(或作业量)分摊归集。

  工务费用采用线路里程。电气化采用接触网延长里程,电损差按区段接触网条公里计算列入相应区间。信号按区间内换算道岔组数分摊计算。

  客货混合车辆段管理人员其他费用,按客货修理人员比例分配列入客车其他费用或货车其他费用中。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中营运成本分为线路及建筑物、设备、运输、其他四类。营运成本各类核算内容和要求:

  1.线路和建筑物类,指地面固定设施,主要核算工务、电务、水电、建筑(分部门)成本费用,包括:线路、房屋建筑物、信号、通信、水电设施的养护修理及折旧费用。

  2.设备类,指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及相关设施,主要核算机务、车辆(分车种、车型)成本费用,包括机车、车辆及相关设施的养护修理及折旧费用。

  3.运输类,指直接参与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铁路运营活动,主要核算车站、列车、机车、车辆(分车种、车型、车次、编组站名)费用,包括列车和调车场、站场提供运输服务及机车、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

  4.其他类,指未归入以上三类的其他营运费用,主要核算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有关部门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计量所、统计工厂、电算中心、科研所、生活管理等部门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各要素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工资,指按规定应由运输企业成本费用负担的运输各类人员的各种工资及各种工资性奖金,各种津贴、补贴;按批准的工资结算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生产人员工资按工作岗位、作业地点、作业对象进行分类归集,对应列入有关费用支出科目及其子目、细目,只对应一个细目、子目或科目的生产人员工资直接列入;涉及多个细目、子目或科目的按工作量、定员等指标比例分摊列入。

  下列生产人员工资涉及多个细目、子目或科目时,工资分摊按下列规定执行;

  (1)线路维修人员同时维修正、站线时,工资按正、站线定员比例分摊;

  (2)信号维修人员工资按正、站线换算道岔组数比例分摊。

  (3)机车检修人员同时维修多种机型时,工资按各机型换算修竣台数比例分摊。运用车间调度员(值班员)等人员按各种运用方式的机车走行公里比例分摊。

  (4)客货混合车辆段管理人员工资,按客、货车修理人员比例分配列入客车其他人员工资和货车其他人员工资科目中。

  2.材料,指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配件、油脂(含清洗用柴油、汽油)、工具备品、劳动保护用品等有实物形态的物品。

  材料支出的核算应严格执行定向定量制度,按照成本核算要求,从材料的领用开始,应该分别按用途、按区间、按车种、按车型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在月末办理盘点退料手续,不得发生账外料。对存放在铁路沿线的线上料应加强管理,采取分存制进账,不得一次出账。低值易耗品领用后一次列销,实行账外数量管理。线上料及其他自购料的材料价差,应按支出用途分别摊入有关成本科目。铁路局物资部门集中供应材料的价差,应按材料供应分类和使用对象分别摊入相关款源项目。动用备用钢轨或互换配件报废时,应及时补充。在未作补充前作预提费用处理。

  3.燃料,指运输设备运用、养护和修理以及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支出。

  燃料支出的核算应根据燃料消耗报表及有关记录,严格按规定用途核算,按规定及时进行燃料差价的分摊,编制分摊计算表,据实反映燃料支出。

  4.电力,指铁路运输设备运用、修理、动力、照明用电及其他用电。电气化铁路采用接触网供列车空调用电时,列车空调用电费用应分摊到相应的空调车成本中。

  5.折旧,指按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确定的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工具等,如房屋建筑物、铁路路基、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桥梁、隧道、涵洞、铁路机车车辆、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还在继续使用的逾龄固定资产(线路除外),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等。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货车折旧费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列入营运成本。

  6.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支出。如上交上级管理费费、差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事故费用、冲减成本费用的收入、财务费用和委外加工修理费等。

  代办工作应独立核算成本,按规定分摊成本费用,冲减营运成本。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主要内容的核算:

  1.营销费用,指为开展客、货营销工作而发生的代办费、广告费、宣传费等,带有奖励性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2.铁路运输企业不计提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

  坏账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时,财政机关审核认可的。

  3.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存货的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4.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一年以上)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列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可分十年摊销,但必须在企业受益期内摊销完毕,当年摊销额分月摊入管理费用。

  5.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筹建期间的施工报废、意外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失、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运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列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得短于五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6.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产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7.企业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等,可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引进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使用费和许可证费,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

  8.业务招待费按各铁路局运输收入(清算)的下列限额控制:全年运输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年运输收入的5‰控制;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3‰控制;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但不足一亿元的,按不超过2‰控制;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控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费用主要内容的核算:

  1.利息,指营运期间发生的应计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已经交付运营应由成本费用负担的长期负债在营运期间的应计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2.汇兑净损益,指企业营运期间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后形成的差额。

  3.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主要内容的核算:

  1.属于非常损失的存货毁损系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

  2.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的净损失系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以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

  3.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不含住宅)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为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作为低值易耗品。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六条 预提费用核算,在支出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和费用中预提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对于修理费用发生不平衡、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可以采取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与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差额应计入或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不超过一年。

  分摊期在一年以上的费用,在递延资产项下的其他递延支出中核算,按其性质分别列入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按其支出性质列入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大修费应按计划立项,按规定用途和项目使用,不能无计划、超计划安排、使用。大修费不能购置固定资产。按预算管理的大修项目和费用,在成本核算和费用归集时,应按成本核算要求设置明细账和要素。按定额管理的大修项目和费用,应严格定额和工作量管理。大修费用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不能跨年度预提,年末以计划内实际支出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各铁路局货车运用维修费清算单价及应摊货车使用费由部核定。

  车辆段按完成货车维修费和清算单价取得清算收入,清算收入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为货车修理盈亏。货修车辆段机械动力设备大修、折旧等费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列入有关成本。

  铁路局按铁道部规定的货车使用费办法计算货车使用费列入营运成本。

  铁道部车辆管理部门按支出科目和要素汇总实际支出,报送财务司并入营运成本。

  第三十条 下列支出在各铁路局间互不清算:

  1.对外局机车的整备费(材料、燃料除外);

  2.旅客列车中途维修及服务费(更换车轮除外);

  3.每笔200元以下的行李包裹损失赔偿费;

  4.每笔200元以下的货运损失赔偿费;

  5.不足一车的事故倒装费;

  6.责任不清的旅客及路外伤亡支出。

  第四章 成本费用计划、分析、预测

  第三十一条 成本费用计划是保证运输简单再生产资金需要的统筹安排,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成本全过程控制实现目标利润的重要基础。成本费用计划以实现目标利润为前提,指导安排铁路运输生产计划,保证促进生产,挖掘潜力,综合平衡,留有余地。

  第三十二条 成本费用计划:

  1.成本费用计划编制参考资料:

  (1)运输生产、机构人员、设备配置、物价等变化情况;

  (2)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旅客和货物运输、机车车辆运用、设备检修计划统计等资料;

  (3)有关消耗定额、开支标准和范围;

  (4)与成本费用计划有关的政策和要求。

  2.成本费用计划主要内容:

  (1)成本费用各有关项目的支出额度、定额、工作量指标;

  (2)安排各项生产效率指标、设备使用量、劳动力配置指标所需的费用计划,以价值指标落实数量指标。

  (3)编制计划说明书,着重说明特殊项目变化原因。

  3.铁路局、股份制运输企业和其他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支出自主权的运输企业可自主管理成本费用计划,但要将成本费用计划报上级备案。成本费用计划编制方法可以采用弹性预算、零基预算、费用包干等方法。

  第三十三条 成本费用分析:

  1.成本费用分析的主要内容:

  (1)运输总支出及单位支出完成情况,节超原因和降低成本措施的落实程度;

  (2)按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其他要素分析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3)按照成本变动因素,分析作业过程、作业环节,通过改进作业过程,降低成本;

  (4)铁路局、分局按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和因素分析支出变动原因,站段按车间、部门等分析成本情况和节超原因;

  (5)在分析中要根据成本费用计划和有关政策,检查、评价计划执行情况,肯定成绩,揭露铺张浪费、重大损失性支出和违纪现象,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措施,促进目标成本的实现;

  (6)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分析和提供管理决策使用的成本费用指标。

  2.成本费用分析分为日常、定期、专题、动态等多种形式。日常分析主要用于控制支出进度;定期分析是较全面的分析,为下一步改进管理提供信息资料;专题分析是针对成本费用中某项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及时扭转偏差;动态分析是分析运量、任务等因素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表明变动趋势。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分工,提供有关分析资料和说明。

  3.成本费用分析的主要方法有:比较法,因素分析法,作业成本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

  第三十四条 成本费用预测:

  1.成本费用预测的主要内容:

  (1)预测计划实现程度;

  (2)预测政策、价格、运量等因素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3)预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改变总体布局、新线投入、旧线改造等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4)预测运输发展规划在今后若干年内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2.成本费用预测的方法一般可采用固定成本、变动成本计算法、作业成本计算法以及其他预测方法。

  成本费用预测根据决算、统计资料和日常积累的历史资料以及调查研究掌握的具体情况进行。

  3.成本费用预测由成本计划部门或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供资料,具体落实;成本费用预测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合理可靠,掌握成本费用的发展趋势。

  第五章 成本计算

  第三十五条 为适应运输生产盈亏分析,运输生产决策,运价制定和调整,投资体制改革和投资决策、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运输收入清算和铁路局间劳务清算对各种成本信息的需求,促进铁路进一步面向市场、科学决策、强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正确合理计算各种运输成本。

  第三十六条 成本计算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生产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划分、归集到所要计算的对象上。成本计算可以提供为运价制定、投资决策服务的各项平均成本信息,即除客货运平均综合成本外还包括客运分席别成本,货运分品类成本,货运分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方式的成本,以及分线平均成本,还可以提供为运营考核和运营管理决策服务的各项单项、专项成本信息(包括单车品类别成本、单车席别成本、单列直达列车成本,双优列车成本、专列成本、分线单项成本以及各项作业成本)。

  第三十七条 除特殊项目外,一般的成本计算均计算变动成本。成本计算的关键是找出引起成本产生的原因,具体表现为确定特定成本和划分共同费用。特定成本是指与所要计算的成本对象直接相关,可以从会计核算或其他方面直接得到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为多个不同运输服务难以直接划分到各个运输上的费用。共同费用的划分一般采用作业成本法,确定引起共同费用的每个运输作业的单位变动支出。

  第三十八条 单位支出的确定可采用直接分配法、直接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典型调查法、工程模型法。确定单位支出要按照技术经济结合的原则,在对运输生产作业过程、机电建工原理与支出消耗关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选用上述方法。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实行成本费用分级管理责任制,即企业为主体,基层站段为中心的分级责任制。已经不设分局的铁路局,应按照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成本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分部门、纵向分级、上下结合、专群结合、技术经济结合的原则,以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四十条 铁道部是国家铁路的出资人代表,运输成本管理部门负责全路运输成本费用的综合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按照国家财政法规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和修改《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2.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本规程,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成本费用管理情况,维护成本费用管理法规的严肃性;

  3.根据成本费用核算和统计资料,分析、计算有关成本指标,为领导决策和制定运价提供依据;

  4.按照运输财务体制改革的要求,规划、指导、组织运输企业成本计算系统建设,预测、分析、汇总运输企业成本费用,总结推广成本费用管理经验;

  5.需要铁道部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一条 铁路局作为企业是成本费用管理的主体,在铁路局长、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财务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铁路局与分局的分工由铁路局界定):

  1.制定铁路局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和实物定额,并参与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3.制定横向到各业务部门,纵向到基层站段的成本费用管理负责制,形成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体系;

  4.负责下达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5.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成本费用节奖超罚办法;

  6.组织成本费用核算,指导分局、基层站段成本管理工作,保证成本费用反映及时、真实正确;

  7.掌握主要材料、燃料、配件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测算各种因素影响成本的数据资料;

  8.组织成本费用方面的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经营、落实目标成本、提高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9.总结交流成本费用管理经验,培训所属成本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铁路基层站段是成本管理中心,在站段长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未设总会或总经的,站段长应明确或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此项工作)组织财务、计划及有关部门和科室,具体实施成本管理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铁路基层站段是成本费用计划执行的基础性关键环节,应保证全面完成铁路局、分局下达的成本费用计划和主要经济指标;

  2.建立以成本费用为核心的站段经济核算体系和相应的站段、车间、班组的经济责任和成本负责制;

  3.分解下达成本费用计划至车间、班组、科目负责人,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目标成本;

  4.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定额管理水平;

  5.加强车间、班组核算,车间应设专职会计员,班组应设兼职核算员,保证反映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站段对车间和班组实行责任制业绩考核,辅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巩固基层经济核算的贯彻执行;

  6.加强基层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成本、费用有关台账;

  7.组织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努力降低消耗;

  8.站段应按月、季、年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节超的主客观因素,提出改进成本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七章 成本费用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对支出全过程必须实行认真的考核和监督。成本费用考核应贯彻实事求是、严格纪律、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进行节奖超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对成本费用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执行《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的情况;

  2.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3.为完成资产经营有关目标,对成本费用考核的情况;

  4.对违纪行为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5.考核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地方铁路、合资铁路等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科目(略)

  附件二 成本费用报表(略)

  附件三 成本费用科目计量单位说明(略)

  附件四 铁路运输企业客货运支出计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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