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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
www.110.com 2010-07-08 09: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5)19号),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特制定我市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出行,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城乡人力、信息、资源交流,扩大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城镇化进程,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以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的机遇,采取措施,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二、农村公路建设目标

  到2006年,基本解决农村公路有路无桥、路宽桥窄、断头路等问题;到2007年,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路,全市大多数行政村通班车;到2010年,实现平原区所有自然村、山区大部分自然村通油路或水泥路;乡乡通二级公路,县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乡道、村道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基本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对公路基础设施的需要。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县、乡、村道分级养护体制,做到路况良好,路容路貌整洁,标志标线齐全,绿化、桥涵等配套设施完善,公路安全、畅通。

  三、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严格计划管理。

  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我市建设目标,在搞好全市农村公路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到2007年和“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各县、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规划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需求特点,坚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要广泛征求意见,以方便农民群众出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目标;要充分考虑干线公路超限运输、通行费征收站点设置等情况,合理安排,做到与国、省道干线公路同步进行、相互配合、共同发展;要坚持服务于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突出向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兼顾乡镇站点设施建设,与地方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实现农村公路和村道协调发展;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对建设积极性高的地方,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和规模。

  要根据规划和资金情况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计划一般应在年初下达,要突出乡道、村道建设,分批解决乡、村不通油路、水泥路问题。优先解决有路无桥、宽路窄桥、断头路等问题。要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通行能力。

  为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凡列入建设计划方案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即视同己批准立项,重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施工图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报,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全市路网规划综合平衡后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共同下达投资计划。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每公里配套资金2万元用于“村村通”公路建设,乡(镇)政府也要筹措配套资金,用于公路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较为稳定的农村公路投资来源,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农村公路投资新机制。

  县(区)、乡(镇)政府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推行以路养路政策,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新的筹资渠道;提倡以转让冠名权、路林置换等多种方式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鼓励个人捐资。同时,尽量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招投标费用涉及国家机关或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一律减免。

  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资金的审查和内部签批。项目业主要及时向所在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进展有关情况,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拨付上级补助资金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按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市政府将对完成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区,按每公里1万元进行以奖代补,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我市对农村公路工程所征建设营业税,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科学组织,抓好项目实施。

  地方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建设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县道、乡道和3公里以上的二、三、四级农村公路、独立桥梁或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取消项目开工报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施工图审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独立大桥除外)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有路线平面图、纵断图、典型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工程招标投标。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强化质量监督,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质量监督范围,要健全四级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县区要成立相应的质量监督组织机构,乡镇要配备专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村委会要聘请农村公路建设“义务监督员”,对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县(区)、乡(镇)、村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市质监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监理工作,并报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备案。

  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以设计文件、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工作依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工作要求。

  要在全市推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社会监督和社会公示制度,各县(区)、乡(镇)要将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工期、投资额和资金来源、项目法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乡(镇)、村要将辖区内有关项目情况在公示栏内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五)加强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逐步建立县(区)、乡(镇)、村道分级养护体制。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农村公路建成后,凡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并根据农村公路行政等级,确定相应养护单位,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

  县道、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政府2006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县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市政府预算列支的专项养护资金,全额用于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县区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辖区内县道养护管理,乡镇财政年度收入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的其他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全市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政府预算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市县乡公路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收支计划草案,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下达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县区财政年度列支的养护资金,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区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乡镇财政年度列支的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使用,县区财政部门监督;村公益事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乡镇政府监督;市、县区财政列支的养护资金按月拨付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程资金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拨付。

  鼓励县、乡政府利用农闲季节,组织沿线群众进行农村公路整修活动。

  四、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采用原则: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

  1.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占用有限耕地资源。

  乡道一般采用三级公路标准,村道一般采用四级公路标准,工程艰巨,难度较大的路段,除路面宽度外,个别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应满足农村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安全要求。

  2.路面工程。农村公路,一般应铺设次高级路面,具体路面结构形式根据预测交通量大小、当地建筑材料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具体确定。存在困难时,可结合当地既有工程实践,采用合适的路面结构。配套资金不足时,路基工程一次建设到位,路面工程分步实施。

  沿线水泥砂砾石资源丰富的乡镇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提倡机拌机铺施工工艺,沥青碎石路面施工,提倡采用热拌机铺施工工艺,新建农村公路过村路段原则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

  乡道路面宽度应达到6米以上,路基宽度达到7.5米以上;村道路面宽度达到4米(山岭区受地形限制路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小于3.5米)以上,路基宽度达到5.5米以上;沿线所有桥面与路基同宽;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负责组织沿线群众将辖区内农村公路路肩进行加宽整修,使之保持平整、坚实,凡经过村镇地段,要形成边沟,以利于排水。

  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对所有农村公路宜林路段全部进行绿化,由沿线乡镇负责承包到户,双方签订合同,.

  3.防护、排水工程。农村公路建设要做好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山区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圬工工程提倡采用机拌砂浆工艺。

  五、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与环境保护

  依据《公路法》,县(区)、乡(镇)政府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管理辖区农村公路。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m)内,禁止下列行为:

  1.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载运输;

  2.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3.倾倒、堆积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4.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公路的引水灌溉;

  5.打场、晒粮、打煤球;

  6.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7.擅自设置路障;

  8.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9.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抢坡道)外缘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2米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阻碍异村、异乡正常建设、养护作业的;

  2.阻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养护公路的;

  3.阻碍在划定沙石料场取料作业的;

  4.侮辱、打骂正常养护作业人员的。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油路面的道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当地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道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农村公路建设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项目实施中要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禁止任意从路基两侧就地取土,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领导与执行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县(区)长,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负全部责任。各县(区)交通部门是(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好配套资金,监督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对工程资金、进度、质量负全部责任。各县、区政府每半年要将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

  从2006年起,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县(区)目标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的,责令限期完成,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出现资金挪用、偷工减料、质量低劣等问题的项目,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交通局作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其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事项,了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进度情况,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稽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工作信息。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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