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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市发展改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乡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区县为主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市市政局是我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全市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用于全市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指导各区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的具体管理机构为市公路局。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三、加大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大养护工程投入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有路必养的原则,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乡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区县财力的增长,用于乡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二)加大市财政补贴力度。从2006年开始,市市政局在每年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提高乡村公路大修及改造工程(含桥梁及安保工程)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同时新增对于中、小修工程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所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要全部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三)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市市政局根据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对于公路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补贴资金,由市市政局根据乡村公路养护计划通过市公路局拨付各区县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各区县财政资金由本地区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区县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各区县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区县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逐步实现养管分离,推进乡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进行全面核定的基础上,逐步剥离乡村公路管理部门和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或养护实体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

  五、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革平稳推进

  (一)市公路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健全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指导区县乡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修改完善符合实际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推动、督促、检查改革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加强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履行主体职责,建立相应的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财政资金投入足额、及时到位,不断提高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水平和质量。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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