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8年底,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前,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缺乏全面了解,致使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环境恶化,一些地方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现象严重,个别征费人员思想波动,不安心工作,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据初步统计,199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额比去年同期下降约20%,有的省份下降达30%,使国家蒙受了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为了遏制费源流失现象,确保国家规费的正常收缴,现将有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根据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今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1999年度各项交通规费的正常、足额收缴。
二、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教育职工提高认识,增强纪律性,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的稳定;要切实做到人心不散、思想不乱、管理不松、征费力度不减;要教育广大征稽人员继续发扬团结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征稽工作中去;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各种专项稽查、治理活动,加大稽查力度,努力把损失的规费收上来。
三、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使那些法律意识淡薄,钻“税费改革”空子的单位和个人明白:对在“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改革后,交通征稽机构仍将继续追缴其所欠规费,并依法收取到“税费改革”实施之日止的滞纳金和罚款。要通过教育,促使应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打消偷、逃、拖、欠规费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对故意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今年下半年的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请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机构暂按使用至1999年12月底为止印制票证,具体征收时按月征收。
五、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上一篇: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
- 下一篇: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相关文章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
- ·交通部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 ·交通部关于开展公路养路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 ·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
-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
- ·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 ·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做好2006年公路防汛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
-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水路运输管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违反<车辆购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