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效杜绝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对交通和车辆收费进行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之前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现象,避免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财政部先后发出的《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正式实施“税费改革”政策之前,本市境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对故意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税费改革”政策正式实施前,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改革后仍将继续追缴其所欠交通规费,并依法罚款和收取滞纳金。
三、征稽机构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专项稽查、治理活动。公安、财政、物价、审计、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支持征稽机构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严禁利用职权拒缴公路养路费。
四、征稽机构和征稽人员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文明服务,加强路检路查,及时上门催收欠费,严格执法程序,加强费源管理,确保公路养路费应征不漏。
五、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单位及个人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侥幸心理和错误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到1999年9月5日,所有偷、逃、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拥有者,凡主动到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补缴的,可免收滞纳金(被稽查暂扣车辆除外)。自9月6日起,所有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补缴时一律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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