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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考核办法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从1995年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以来,经过连续几年的集中整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现了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有效地保证了主要干线公路和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的畅通。为加大从国道、省道向县乡道路延伸的治理力度,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新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督促检查和量化考核,原则上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国纠办发〔1996〕7号) 执行,同时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必须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主管部门和监督电话;收费站还应同时公布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各检查站、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核发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证件上应有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和工作地点,持证人没有超越工作范围和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的行为。

  2.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公路收费站点进行了彻底地清理整顿,及时撤销了不符合规定和已还清贷款的收费站点,调整了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了新建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3. 本辖区连续两年没有出现因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而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市县。

  二、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从所辖地市县逐级抓起,分期分批地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地方名单,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在经认真自查,确认本省(区、市)已具备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条件的基础上,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向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提出申请报告,经“两部一办”会同建设部、国家林业局组织检查认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再由“两部一办”向社会公布。

  三、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新的目标要求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附:《关于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

  附:

  关于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考核标准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站撤除率达到100%.经批准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二、本省(区、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在公路上设站、检查、罚款、收费的,偶发上路查车收费、罚款事件,及时得到查处。

  三、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向上路的执收执罚单位和人员下达收费、罚款指标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发现的交通(收费和稽征)、公安(交警)、林业(木材检查)上路执法人员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查处率达到100%.

  五、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无强制拦车清洗行为。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对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问卷调查,对本考核前五项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要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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