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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秩序,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关于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交通控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除不可抗拒的灾害外,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高速公路畅通。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公司应严格审查高速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并将施工安全作为必备条款写进工程承包合同。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和未接受专门安全教育以及作业规程训练的人员从事高速公路施工养护作业。

  第四条 实施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向高速公路执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施工作业方案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施工位置、范围、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经高速公路执法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发放施工作业许可证后,在高速公路公司审查设置好交通安全标志的情况下,方可动工。

  占用行车道进行的施工作业,工期超过十五天的,应报市交委备案。对车辆通行有限重、限高、限宽要求的,应提前登报公告。

  第五条 实施作业中,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审定作业区的长度、宽度设立足够的交通管制标志,隔离出施工区域,必要时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

  高速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应协助施工单位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交通管制标志,除高速公路特殊要求使用的一些专门施工作业标志外,均应采用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的标准。

  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灯。

  第七条 施工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不得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严禁穿越中央分隔带;

  第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

  (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 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扫隔离区域路面,撤除交通管制标志,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

  第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实施高速公路绿化工作(剪绿、植树)时,必须设置足够的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清扫车在清扫高速公路路面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启警笛和警灯;

  (二)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车尾应粘贴三角危险标志、导向标志等反光标志;

  (四)清扫扬尘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行车视线。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公司应加强对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有违反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或有其它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人员有权监督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停工和限期整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和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渝府发[2000]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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