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加强了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从城乡一体化管理出发,通盘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交通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推进公路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但是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农村群众的现代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社会防范机制尚未形成;交通流量急剧增长与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差的矛盾日益尖锐;许多地方违章占道情况严重,大量路面失控,特别是山区特大多;一些地区和路段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问题突出;有些县队警力严重不足,装备落后,交替警察队伍素质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适应。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最近公安部交替管理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公路交替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研究了对策。现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路交通管理必须依靠群众,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针对农村公路线长、面广,警力覆盖面小等特点,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以县城、集镇 和公路沿线居民为重点,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群众现代交通意识,提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自觉性。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县长、乡镇长和部门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交通安全负责人,把交通安全责任和目标层层分解到机关、团体、企事业、街道、乡村等基层单位,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目标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在县和乡镇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实行综合治理的做法是成功的,要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加强基层交通管理机构建设,转变检查职能。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1988]48号文件)关于“在主要干线公路的乡镇,设置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的规定,适当调整和加强主干线警力。交通检查站在路面交通定点管理方面发挥了作用,但还不完全适应公路交通特点和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现在,许多地方将检查站的单一拦车检查,转变为在公路上流动巡逻,纠正违章,处理一般事故,疏导交通,清除违章占道,并负责指导辖区乡镇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教育等工作,实行区域性交通管理,效果很好。因此,对目前设在干线公路上、条件较好的检查站,可逐步改建为交通警察中队,直属县交通警察大队或队领导;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应转变工作职能,不要单纯检查车辆。检查站应重点查禁无证、无牌、“带病”行驶和严重超载等违章行为,不要“逢车必查”,造成阻塞。各地应按照统一规划、有利管理、方便运输、尽量少设的原则,对全省(区)交通检查站进行整顿,协调好省际、县际、县与市之间设站关系,合理布站,避免近距离重复建站。要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公开收费、罚款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交通警察不得为其他部门代检查、代收费、代罚款。同时设有交通、治安检查站的,应合并为公安检查站。

  三、改革勤务管理制度,加强巡逻和联勤检查。县交通警察队要把主要警力放到执勤的第一线上,在保证路面管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前提下,处理好与办理车辆牌证业务、处理事故等各项工作的关系。要以主要干线公路及其通过的县城、集镇为重点,兼顾县乡 公路,合理布置路面交通警察执勤点和执勤线路,实行以人定点、包段、管片的岗位责任制,逐步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交通管理格局。要逐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以路面巡逻控制行车违章和违章占道为主的勤务方式。(地)市支队要对本辖区干线公路交通实行分段联勤、错时异向检查,统一安排执勤时段和检查方向,保证公路全线整体控制能力,避免重复检查。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向城市一样,实行查勤、考勤制度,县交通警察队长要亲自负责查勤,支队要把检查、考核各县的勤务制度作为一项经常的任务。

  四、加强对个体车主、客运 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一些地方通过基层政府成立的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安全联组、个体 车辆协会等组织,把分散的个体车主、驾驶员组织起来,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车辆检查、保养的做法是行之有 效,应当完善、推广。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入运输单位和安全组织,监督指导安全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对客运、个体车辆制动系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经常严格检查,督促其整改。县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有车单位安全员、车队长可安全联组长的安全例会,研究部署工作。各安全联组也要定期组织学习,形成制度。要组建群众性的信息网络,培训群众报警信息员,利用他们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和堵塞情况,保护,积极疏导交通。要加强对群众义务信息员和乡镇安全员的管理教育,协勤人员不得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实施处罚。

  五、合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重点路段,改善公路交通条件。各地要按照今年五月公安部印发的《物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公通字[1990[57号 通知)精神,抓紧对事故多发路段的调查整治,采取多种措施,分期治理公路环境。提请并配合公路建设部门对山区危险路段采取工程改造措施,增设示警桩和护栏等安全设施,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隐患。要解决好日常管理和集中整顿的关系,要发动和依靠有关部门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违章占道,并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兴建路外农贸市场、停车场和打场晒粮点,从根据上清除违章占道现象。一些地方开展的共建“文明路”活动,改善了公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是可行的。交通标志、标线是交通管理法规和交通工程建设在道路上的具体体现,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交通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交通管理水平 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十分重视,制定规划,并与公路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努力解决好。首先把县城、干线公路及其通过的城镇、危险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好。

  六、要合理疏导 交通,科学组织交通流。特别是随沣公路等级的提高,高速公路和汽车专用道的出现,要加强对公路交通的 科学管理。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有计划有对本辖区的公路现状、交通流量向、交通事故和阻塞情况以及静态交通布局因素进行调查,设立定期交通观测点,在认真统计分析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路网流量,以局部分流保证干线公路交通均匀、畅通。

  七、加强县交通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县交通警队伍编制结构复杂、新成份多,又缺乏严格训练;一些交通警察纪律作风不严,不熟悉交通指挥常识;一些地方乱扣、乱罚、乱收费,严重侵犯了群众权益,腐蚀着队伍的肌体。要充分认识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培养过硬的工作纪律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现制定《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与本通知一并发下,请各地迅速传达到全体交通警察,并翻印张贴,向群众公布。一定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制止乱扣、乱罚、乱收费,努力改善警民关系。要关心基层交通警察的生活,注意优先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同时,要抓紧干警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抓好交通警察的队列操练和指挥手势的训练,落实定期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和达标竞赛活动,争取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把县以下交通警察再轮训一次,使他们在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要有重点地加强基层装备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财力,先将县交通警察队的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必要的勘查检测设备装备起来,提高路面控制和快速反应能力。

  附件: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一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交通警察纠正违章十项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一日公安部发布)

  一、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携带规定的证件。不准酒后上路执勤。

  二、纠正违章先敬礼,注意文明礼貌,对待群众不能“冷、硬、横”。

  三、不准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处罚。不准罚“态度款”。不准为有关部门代罚款、代收费。

  四、当场处罚时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不准使用无编号、无财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印章的票据。严禁多收罚款少开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不开票据。

  五、查验车辆时不准强求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行驶证或居民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对违章者经教育或处罚后即予放行,不准无故拖延。暂扣证件、车辆必须给被处罚人开具暂扣凭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暂扣的证件或车辆交到队部,不准滞留身边。

  六、对过往车辆不准强制购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安全器材和宣传制品,不准强制安装后保险杠和防护网,不准强制喷涂放大车号和安全口号,不准强行收款洗车,不允许收取检查费。

  七、不准扩大地方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外地过境车辆进行处罚,更不准刁难外地过境驾驶员。

  八、不准利用交通管理职权为路边经营单位或个人招揽生意。严禁对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吃、拿、卡、要”。

  九、不准随意拦车搭乘。执行公务必须拦车搭乘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讲明理由。

  十、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