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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凉山州通乡公路建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凉山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三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交函公路[2004]138号)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03]4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凉山州通乡公路,是指为实现经省交通厅认定的尚未通公路的17个乡通公路,并经交通部立项建设的公路。

  第二条 建设目标:通乡公路建设已纳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要求2005年底之前要通车,实现全省乡乡通公路。州交通局与县交通局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确保通乡公路建设按期完成。

  第三条 通乡公路按照“国家补助、地方为主、省上技术支援”的原则组织进行。

  第四条 本着谁破坏谁恢复,坚持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注重环保的原则。对自然环境在设计上最大限度避免破坏,施工中最大限度保护,建设后最大限度地恢复。

  第五条 县(市)交通局是通乡公路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通乡公路所占用土地,由县市交通局统一申办相关征占用地手续。

  第六条 通乡公路建设路基及附属设施所需占用的农地、林地、草地,由县市交通局提前报送征占用地的公路施工设计图纸资料和申请报告。州、县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审批程序规定及时办理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手续,以确保工程施工用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州通乡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

  州交通局负责凉山州通乡公路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建设资金的调度。

  州政府对县政府,州交通局对县交通局实行目标管理。

  州交通局、州公路局对重点县实行技术支援。

  州交通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全州通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第八条 凉山州成立了通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州通乡公路建设的督导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成立凉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督导组,实行督导工作制度。项目办下设二个督导组,实行片区包干,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进行检查、督导、指导。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成立通乡公路建设组织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尽快出台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通乡公路建设和征地、拆迁、材料取用等相关政策,确保本辖区通乡公路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县交通局在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通乡公路建设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下,作为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通乡公路建设,并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支付建设资金等工作负责。负责为技术支援单位派驻的监理人员、技术人员提供食宿条件,做好后勤保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由县乡人民政府发动群众自愿投劳完成的路基,小桥涵,挡防工程,中低等级路面,低技术、高劳动力、密集型工程可不进行施工招投标。

  第十二条 特大桥施工招标实行公开招标,大、中桥施工招标实行邀请招标,邀请二级以上(包含二级)桥梁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桥梁工程招标文件由州交通局统一制作并报省公路局核备,招标工程量清单委托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 桥梁工程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十五条 桥梁工程监理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特大桥邀请省内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大桥、中桥邀请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施工招标、监理招标由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业主定标邀请州纪委进行监督,州公证处进行公正,招标结果由州交通局报省公路局核备。

  第十七条 吸引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参与我州通乡公路上特大桥及大、中桥梁的建设。桥梁工程以县为单位划分标段,除木里县分为四个标段外(其中两座特大桥为一个标段),其余各县各自成为一个标段。监理标木里县境内桥梁工程为一个标,其余六县的桥梁工程为一个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特大桥及大、中桥施工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县交通局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州交通局提出开工报告,州交通局审批后报厅公路局备案。未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或未按要求报批的项目,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第十九条 特大桥及大、中桥梁建设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特大桥,大、中桥及其他重要结构物工程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施工规范;本办法第十四条工程内容可参照实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从业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均应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州交通局要加强通乡公路建设的检查、指导和质量监督;县交通局要经常深入工地巡回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禁进行工程分包转包,若有违反,将被纳入省交通厅、州交通局资信管理中不良信誉单位目录,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招标确定的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规范进行施工。特大桥及大、中型桥梁施工单位应设置临时工地实验室,州质量监督分站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及时对原材料、标准实验配合比等检测指标进行抽检。桥梁、涵洞等结构物工程,上道工序未完成或未经业主、监理检查、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通乡公路建设统计报表及信息报告制度。州交通局在每月28日前将本辖区通乡公路建设进度统计报表及情况简报报厅公路局。县交通局要认真收集基础资料,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通乡公路建设进度统计报表及情况简报报州交通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州、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专项用于凉山州通乡公路工程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按交通部、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州交通局;州交通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拨付给县交通局;县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 按凉府发[2003]44号文件补助的资金(安宁河流域的县(市)5000元/Km,其余各县(市)10000元/Km)由州财政局拨付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给县交通局,县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九条 州交通局通乡公路工程拨款程序: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由各县(市)交通局填报“凉山州通乡公路工程拨款申报单”,州交通局片区督导组组长审签同意后,工程科出具拨款通知,经分管通乡公路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计划部门核定计划,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审签同意后,财务部门按财务手续拨付。

  第三十条 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参照有关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必须专款用于计划下达的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不准搞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直接工程费。必要的管理费或间接费只能在州政府及县政府配套资金中解决。

  (二)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省交通厅及厅公路局对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州交通局及所属县交通局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各级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

  (四)效益原则。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的支付与使用。

  各建设单位支付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工程、计划等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二)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三)建设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签字。

  (四)财会部门凭领导签字后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凉山州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乡公路专项建设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通乡公路专项补助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县交通局向州交通局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

  特大桥,大、中桥交、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地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交函公路[2004]228号)及《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路工[2001]86号)关于交、竣工验收条件的要求。其他工程交、竣工验收条件可由县交通局自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通乡公路路基及中、小桥涵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质量鉴定由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交、竣工验收由县交通局主持,州交通局参加。

  第三十五条 特大桥、大桥的验收分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质量鉴定原则上由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其中特大桥、大桥由省交通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大桥的交、竣工验收和特大桥交工验收由州交通局主持,省上派员参加。

  特大桥和技术复杂大桥的竣工验收由厅公路局主持。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完成后由县交通局存档。其中:特大桥,大、中桥应逐桥建立档案并报州交通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凉山州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通乡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经招标确定的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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