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健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县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标桩、界桩。” ?
三、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条:“在公路两侧从事采矿作业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危及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
四、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一条:“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运输车辆经检测超限的,应当卸载超限部分;不能卸载的,应当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二)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 ?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
(四)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2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淮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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