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失效]
www.110.com 2010-07-08 09:10

  第一条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条 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轿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第五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时,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装载规定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时速行驶。

  第六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的规定。

  第七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主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八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右侧或中间的车道上行驶,当前方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前车时,可以变换到左侧的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者超过前车后,应当驶回原车道。禁止车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

  第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和穿越中央分隔带,不准进行试车和驾驶教练,不准在匝道上超车、停车。

  第十条 车辆行驶中,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车辆修复后需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路肩上提高车速,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发生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用路旁紧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报告交通警察。

  除执行任务的交通警察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须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须穿反光背心和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须设置反光标志。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的,处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造成自身伤害和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