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事业单位飞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民航实际情况,现将民航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飞行人员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工资制,同时其工资标准在本人职级工资四项之和的基础上提高30%。
二、民航飞行学院飞行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执行飞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
三、新参加工作的飞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飞行人员停飞后,提高工资标准部分即予取消,并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工资。但在飞行岗位上退休离休的,可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退离休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飞行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其他有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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