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法规 > 交通法相关法规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新疆喀纳斯民用
www.110.com 2010-07-08 09: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新疆喀纳斯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喀纳斯民用机场。机场性质为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新疆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西北74公里处的海流滩。

  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设计机型为CRJ-200、ERJ-145、多尼尔328等支线飞机,跑道长2200米,站坪面积1.41万平方米;航站区按满足2013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的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17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600平方米;配套建设通信导航、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生活设施。具体方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85亿元,由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承担1/3,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四、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